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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扶持建卡贫困户就近就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1-04-1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扶持建卡贫困户就近就业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820


关于扶持建卡贫困户就近就业的实施意见(试行)


全面落实中央、市委市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支持全县建卡贫困户就近就业务工,加快贫困群众脱贫步伐。根据《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扶贫车间建设的通知》(渝扶办发〔2017112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就业扶贫示范车间创建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8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20182020年,每年投入财政扶贫资金1000万元,同时用好市级就业扶贫资金,按照“因地制宜、就近就业、壮大集体、带动脱贫”基本原则,鼓励县内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商贸企业、建筑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在全县范围内吸纳贫困人员就近就地稳定就业,力争用三年时间,吸纳带动5000贫困人口就近就业,培育壮大部分村(社区)集体经济,确保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建设内容

结合我县实际,重点采取以下五种模式(统称为就业扶贫实施主体)支持建卡贫困户就近就业:

(一)扶贫车间。依托县内工业企业、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在贫困劳动力相对集中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的能够就近就地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的生产车间、加工点、代工厂等,带动贫困户增收脱贫。

(二)扶贫超市。依托县内商贸企业发展扶贫超市,吸纳当地贫困劳动力就近就地务工,带动其增收脱贫。

(三)扶贫农庄。依托县内农业企业(含乡村旅游)发展扶贫农庄,吸纳当地贫困劳动力就近就地务工,带动其增收脱贫。

(四)扶贫基地。依托县内农业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发展扶贫基地,吸纳当地贫困劳动力就近就地务工,带动其增收脱贫。

(五)扶贫工程队。依托县内建筑企业成立扶贫工程队,吸纳当地贫困劳动力就近就地务工,带动其增收脱贫。

三、申报条件

就业扶贫实施主体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主体要求。生产经营比较稳定,近年来无不良征信和违法行为记录,无经济、法律纠纷。与农村贫困劳动力依法签订3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劳动关系总体和谐,能够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近年来未发生拖欠工资、集体停工等重大事件。职业安全卫生制度比较健全,管理规范,近年来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二)场地要求。

1.扶贫车间、扶贫超市、扶贫农庄。场地必须符合建筑安全要求和生产安全要求,必须满足基本的生产工作条件(通水、通电、通路,有独立卫生间)。新建的“扶贫车间、扶贫超市、扶贫农庄”场地必须符合乡镇规划和土地规划,面积须根据实际需求设置。

2.扶贫基地、扶贫工程队。场地必须符合生产安全要求。

(三)用工规模。

1.扶贫车间。全年平均每月的在岗人数(每月在岗时间超过20天,视为月在岗,下同)达到1029人(不含法定代表人,下同),且支付的报酬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全年平均每月在岗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建卡贫困户、农村低保户、残疾人家庭人员)需占30%以上;全年平均每月的在岗人数达到30人的,吸纳农村就业困难人员比例可适当放宽,但不低于15%。红池坝镇、天元乡建设的扶贫车间,全年平均每月在岗人数达到10人以上,吸纳农村就业困难人员比例不低于15%。吸纳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达到30人的,不受比例限制。

2.扶贫超市、扶贫农庄、扶贫工程队。实施主体吸纳带动贫困劳动力(务工时间6个月以上,且务工年收入不低于1万元)须达到10人以上(含10人),且贫困人口占用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3.扶贫基地。实施主体吸纳带动贫困劳动力(务工时间4个月以上,且务工年收入不低于0.6万元)须达到10人以上(含10人),且贫困人口占用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四)其他要求。需规范设置“就业扶贫车间”等就业扶贫实施主体的标识。在岗农村贫困劳动力信息需进行公示(附件2)。营造就业扶贫宣传氛围有力,有相应的成果展示。  

四、认定程序

    (一)推荐。各乡镇(街道)要广泛组织发动符合条件、有意愿的企业或专业合作社,主动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填写《XX乡镇(街道)就业扶贫实施主体申请表》(附件1)向项目建设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该项目,乡镇(街道)实地考查,评估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就业扶贫实施主体以“函+附表”的形式向县级相关部门推荐申报。

(二)审核。县扶贫办、县人力社保局会同县经济信息委、县城乡建委、县农委、县商务局、县林业局、县畜牧兽医管理中心等单位对乡镇(街道)推荐的就业扶贫实施主体进行会审,确定拟实施主体,并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意。
    (三)公示。经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最终审定的就业扶贫实施主体,在县政府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县扶贫办、县人力社保局联合下达就业扶贫实施主体认定文件,并及时分类授牌。

(五)复评。县人力社保局、县扶贫办要每年对已认定为就业扶贫实施主体进行复评,对于达不到基本条件或是示范带动作用发挥不好的,当年不予补助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则取消称号并摘牌。

    五、扶持政策

被确定为就业扶贫实施主体的可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一)一次性建设补助。对于新建“扶贫车间、扶贫农庄、扶贫超市”的,且满足上述申报条件要求,并被认定为就业扶贫实施主体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按每吸纳1户贫困户补助2万元计算),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财政补助资金要形成物化资产,资产的权属归所在村集体所有,村集体每年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的6%实行固定分红,为壮大就业扶贫实施主体,村集体前两年不参与分红。“扶贫车间、扶贫农庄、扶贫超市”等实施主体运营中形成的亏损,所在村集体不承担相应资产连带责任。对需申请一次性建设补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函+实施方案”的形式向县扶贫办申报。

(二)带动就业示范补贴。

1.扶贫车间。对被认定为“扶贫车间”的实施主体,发放带动就业示范补贴,具体标准为:吸纳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每名500月的标准给予带动就业示范奖补,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纳入就业补助资金预算,“其他就业补助”科目列支。就业扶贫车间实施主体运行满一年后,填写《XX乡镇(街道)就业扶贫车间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3),经所属乡镇(街道)核实后,向县人力社保部门申请验收带动就业补贴。

2.扶贫超市、扶贫农庄、扶贫基地、扶贫工程队。对被认定为“扶贫超市、扶贫农庄、扶贫基地、扶贫工程队”的实施主体,发放带动就业示范补贴,补贴标准与带贫绩效挂钩:带动贫困人口务工年收入超过1万元以上(含1万)、2万元以下的(不含2万元),经所属乡镇(街道)核实后,每人次补贴0.2万元;带动贫困人口务工年收入超过2万元以上(含2万)、3万元以下的(不含3万元),经所属乡镇(街道)核实后,每人次补贴0.3 万元;带动贫困人口务工年收入超过3万元以上(含3万),经所属乡镇(街道)核实后,每人次补贴0.5万元。此项补贴按自然年度计算,连续带动的可连续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以上四类就业扶贫实施主体运行满一年后,填写《XX乡镇(街道)其他就业扶贫实施主体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4),经所属乡镇(街道)核实后,向县级相关部门申请验收带动就业补贴。

(三)金融政策。带动建卡贫困户就近就业的实施主体可按《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小额信贷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巫溪府办〔201656号)要求,享受年利息4个百分点的贷款贴息。在实施主体务工的贫困户,可利用小额扶贫信贷资金抱团发展,通过入股实施主体,实现“薪金”、“股金”双重增收。

(四)培训政策。脱贫攻坚期间内,县经济信息委、城乡建委、农委、商务局、人力社保局、扶贫办、畜牧兽医管理中心等单位要围绕就业扶贫技能需求,对吸纳的建卡贫困人口推行各类免费培训。

(五)保险政策。在扶贫就业主体务工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安排财政扶贫资金为其购买(每人200年)工伤保险(最多赔付10万元)。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周密组织。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压实责任。同时各帮扶单位要发挥集体资源优势,积极牵线搭桥,切实帮助所帮扶的村引进、培育一批就业扶贫实施主体,促进贫困人口就地就业,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创新思路,攻坚破难。各乡镇(街道)要结合产业扶贫,把推进贫困户就近就业工作作为关键抓手,充分利用本地资源优势、用好相应的扶持政策,尽快在思路、机制、方法、措施上进行创新,把岗位送到家门口,促进贫困人口就近就业增收脱贫。

    (三)完善机制,强化保障。县人力社保局、县扶贫办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县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单位负责资金监管;县经济信息委、县城乡建委、县农委、县商务局、县林业局、县畜牧兽医管理中心等单位负责对就业扶贫主体进行业务指导;各乡镇(街道)是建卡贫困户就近就业工作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具体落实此项工作,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四)强化宣传,积极鼓励。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就业扶贫政策宣传,深入村(社区)及相关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针对性宣传就业扶贫政策,引导群众支持就业扶贫,切实解决就业扶贫过程中的矛盾纠纷。同时,要加强对就业扶贫的先进经验、典型做法的宣传推介力度,鼓励更多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符合条件的主体参与进来,带动更多的贫困劳动力就近就业,促进其增收脱贫。

附件:1.XX乡镇(街道)就业扶贫实施主体认定申请表

         2.XX乡镇(街道)就业扶贫实施主体带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情况公示表

          3.XX乡镇(街道)就业扶贫车间带动就业补贴申请

          4.XX乡镇(街道)其他就业扶贫实施主体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附件1

XX乡镇(街道)就业扶贫实施主体认定申请表

(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日期:          

XX乡镇(街道)XXXX扶贫XX


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就业扶贫模式


带动就业

人数

带动就业总人数


建卡贫困户人员


其他农村就业困难人数


(附件)(主要包括实施主体情况介绍及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印证材料)

乡镇(街道)

推荐意见

(盖章)

行业主管部门

意见

(盖章)

县人力社保局

意见

(盖章)

县扶贫办

意见

(盖章)


附件2

XX乡镇(街道)就业扶贫实施主体带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情况公示表

                                        (样表)

填表单位:          (盖章)                                        日期:            

就业扶贫

主体名称


主体类别




就业贫困人员

文化

程度

类别

身份证号码

是否签订

劳动合同

或协议

全年累计就业时间(月)

工资年收入(累计)

联系电话

备注














































……












附件3

XX乡镇(街道)就业扶贫车间

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样表)

填表单位:(盖章)                       日期:          



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申请金额


吸纳就业情况

总人数


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占就业

总人数比例


全年中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建卡贫困户、低保户、残疾家庭等

人员明细

姓名

类别

身份证

号码

联系

电话

年内就业月数


























……





县人力社保局

意见

(盖章)

县扶贫办

意见

(盖章)

注:1.此表一式3份,人力社保、扶贫、财政三家部门各1份;

2.吸纳建卡贫困户、低保户、残疾人家庭等就业人员均需提供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以及由银行提供的工资收入流水资料凭据。

附件4

XX乡镇(街道)其他就业扶贫实施主体

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样表)

填表单位:            (盖章)         日期:            


类别



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申请金额


吸纳就业情况

总人数


贫困人员占就业总人数比例


带动的建卡贫困户人员明细

姓名

身份证

号码

年内就业月数

年总收入

联系

电话


























……





县人力社保局

意见

(盖章)

县扶贫办

意见

(盖章)

注:1.此表一式3份,人力社保、扶贫、财政三家部门各1份;

2.吸纳建卡贫困户就业人员均需提供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贫困户签字的工资表以及由银行提供的工资收入流水资料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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