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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04-1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巫溪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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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区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8〕58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区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渝财农〔2019〕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是指按照上级要求,为优化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而统筹整合的资金。

第三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整合资金)使用坚持“整合资金、集中分配,统筹协调、权责匹配,精准发力、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整合资金范围

第四条  整合资金范围包括:

(一)中央财政资金17项。

1.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2.水利发展资金;

3.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包括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支持适度规模经营〔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运营〕、有机肥替代、农机深耕深松、耕地休耕方面的支出);

4.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包括天然林保护管理〔天保工程区管护、天然林停伐管护〕方面的支出);

5.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

6.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

7.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8.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

9.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

10.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11.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

12.产粮大县奖励资金;

13.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

14.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

15.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

16.旅游发展基金;

17.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包括:(1)农村扶贫公路中央基建投资;(2)中小河流治理工程中央基建投资;(3)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中央基建投资;(4)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中央基建投资;(5)以工代赈示范工程中央基建投资;(6)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中央基建投资;(7)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中央基建投资;(8)退牧还草中央基建投资;(9)水文基础设施中央基建投资;(10)种养业循环一体化项目中央基建投资;(11)水生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中央基建投资;(12)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中央基建投资;(13)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的其他资金(属于整合范围但未在(1)12)列明的资金)。

(二)市级资金16项。

1.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2.市级农业产业发展资金;

3.市级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

4.市级水利发展资金;

5.市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包括天然林保护管理〔天保工程区管护、天然林停伐管护方面的支出);

6.市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7.市级农村综合改革资金(含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8.农村“三社”融合发展资金;

9.市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和土地整理补助资金;

10.市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资金;

11.市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12.服务业发展市级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

13.市级旅游发展资金(用于乡村旅游方面);

1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扶贫开发资金;

15.市级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资金(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部分);

16.其他(仅限于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资金);

(三)县级安排用于脱贫攻坚的专项资金。

上述各项之外的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易地扶贫搬迁等项目融资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援助资金、市教委扶贫集团捐赠资金等不得纳入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

第三章 整合资金使用方向

第五条整合资金使用结合“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和部门专项规划,围绕年度脱贫任务,严守现行扶贫标准,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安排使用并优先用于有助于贫困人口持续增收的产业发展项目。其中:正式公布县脱贫摘帽后,可根据巩固脱贫成效需要,将整合资金适当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纳入整合方案的资金,不得安排用于“负面清单”事项,包括: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医疗保障,购买各类保险,偿还债务或垫资。

第六条整合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市场主体,除支持项目贷款贴息资金补助外,项目资金补助原则上不再直接补助,实行股权量化改革,支持“三变”改革,充分发挥现代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在脱贫攻坚工作和农业产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

第四章资金测算

第七条  资金测算。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办根据上年度中央、市、县涉农资金实际投入总量和年度可能增加的资金,测算出本年度可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规模。

第八条  资金分配。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办围绕全县脱贫攻坚规划、部门专项规划和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在充分征求县级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分配方案, 按程序提请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审议。

第五章整合方案编制

第九条 方案申报。由项目主管部门在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中选择年度纳入整合使用方案的项目,基本内容不完整不明确,特别是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年度整合方案。纳入整合方案的项目,必须明确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时间进度、责任单位、建设任务、资金规模、筹资方式、受益对象、绩效目标、群众参与和带贫减贫机制、前期工作进展等详细情况。

第十条 方案审核。根据县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的整合方案,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行业部门联席专题会议,对整合方案组织初审。县扶贫办会同县财政局依据脱贫攻坚项目库统筹安排各类扶贫项目,提出整合建议方案,按程序提请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审议。

第十一条 方案批复。县人民政府批复年度整合使用方案,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批复的整合使用方案,会同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联合下达项目计划,并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项目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取消该项目当年建设任务,由县财政收回资金重新统筹安排。

第六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项目管理,各项目实施部门应建立相应的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按时、按质实施,对资金使用不当、管理不到位的应及时纠正,确保项目资金效益的发挥。

第十三条 整合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业主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原则上在60日内组织项目实施。除受季节性农事活动或者自然灾害影响等特殊原因外,凡60日以上未开工的项目,县财政收回资金,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重新安排项目。单个扶贫项目原则上自项目批复之日起1年内完成(行业特殊规定建设期限的项目除外)。项目建设期内未使用完成的资金,按规定收回用于其他扶贫项目。确需继续安排项目支出的,一律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下达到乡镇(街道)的项目资金,由乡镇(街道)履行项目建设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项目批复及合同约定施工,不得无故拖延项目启动和开工建设,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和标准,不得分包、转包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对项目作调整、变更和终止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财政投资评审、工程竣工结算和决算审计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实施的项目,由乡镇(街道)组织自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验收,抽查面不得低于20%。县级部门(单位)实施的项目,业主自查验收后,由县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对项目实施管理、监督和验收等方面有其他要求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在计划下达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七章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原则上按项目启动、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可拨付80%的启动资金。项目建设任务完成,经项目法人单位验收,县级抽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法人提出申请,按程序报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财政局按项目资金的20%拨付给项目法人单位,其中:项目资金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剩余资金拨付施工单位。项目完工交付使用1年后,由项目法人对项目质量进行复查,如未发现质量问题,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弄虚作假,严禁故意拖延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结余管理。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以及因项目编制不准、不实,难以实施和项目实施不力等原因形成的资金结余,由县财政收回资金并结转下年度统筹整合使用。

第八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考核相关部门的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加强衔接与沟通。各部门间、各部门与乡镇(街道)间要随时相互沟通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情况,畅通信息,共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应加强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巫溪县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强化群众监督,完善村级义务监督员制度,在每个贫困村选举产生3—5名义务监督员,参加村、支两委会议,参与项目日常监督,参与扶贫完善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制定涉农资金整合使用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加强涉农资金整合使用绩效评价,确保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取得实质效果。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实行问责。

(一)项目方案编制不实,不具体的;

(二)项目实施管理不到位,质量不合格,未按规定时间完成任务的;

(三)未建立公示制度,公示不到位的;

(四)财务核算不规范、不清晰或造成资金浪费的;

(五)监督检查责任不落实,工作督查不到位的;

(六)项目验收走过场,拖延验收,应拨资金不及时的;

(七)项目主管部门日常监督和抽查验收不到位,对项目实施存在的问题纠正不力的;

(八)群众对项目实施情况反映较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项目内容,夸大项目投资额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扶贫资金的;

(三)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多头申请,骗取扶贫资金的;

(四)资金管理不力,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差的;

(五)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任何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对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18〕10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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