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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日期:2021-04-14

巫溪县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电动车安全管理,减少电动车被盗案件,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规范行车停车秩序,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重庆市电动自行车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辖区内电动车的销售、摸排登记及通行管理。

2019415日至1014日为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期,20191014日后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备案。

2019415日至1014日为电动三轮、四轮车摸排登记期,20191014日后不再对电动三轮、四轮车摸排登记。        

2019415日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和三轮、四轮电动车不予登记。

20191015日至20221014日为已登记电动车使用过渡期。20221014日后,按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车,是指以蓄电池为驱动力的,包括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和超标电动自行车,三轮、四轮低速电动车。

擅自拼装、改装影响安全驾驶以及其他不符合备案要求的电动车,按合格证标准恢复原状后进行登记管理,否则不予登记备案。

第四条  县级各部门依据下列职责共同做好电动车管理工作。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自行车登记发牌、道路通行管理。

(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销售电动车市场的监督管理和电动车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在城市临街人行道、公共场所停放管理和负责查处电动车占道经营的违法行为。

(四)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收集、贮存、处置电动车废电池实施监督管理。

(五)残疾人使用的电动车由县残联统一备案核发残疾人代步三轮车及低速电动车专用标识。

(六)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的三轮、四轮电动车摸排登记工作。

    (七)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电动车所有人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二章销售管理

第六条 在我县行政辖区销售的电动车产品须符合重庆市备案目录,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车。

第七条  电动车销售应当建立采购登记制度,验明产品合格标识和其他标识,并向消费者提供有效票据凭证,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产品目录,引导消费者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第八条  严禁销售者、维修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电动车进行非法改装、拼装、加装动力装置,加座,加装高分贝音响,擅自加装车篷及其他更改车辆出厂参数和影响交通安全的拼装、加装行为。

  1. 登记及摸排管理

        第九条  凡在我县通行的电动车,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乡镇(街道)办理摸排登记,领取相应凭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十条  申请电动车登记,其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或乡镇(街道)办理,提交以下材料,并交验车辆: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车辆来源的其他合法凭证;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四)相关责任保险手续复印件;

    (五)代理办理的,提供委托证明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已办理登记的电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在15日内到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或乡镇(街道)办理相关手续:

    (一)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车辆编号丢失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换车辆的;

    (四)车辆灭失或因故不再使用的;

    (五)其他需要变更情形的。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登记样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监制。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应当指导相关单位实行对编号登记“一站式”服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车,车辆所有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按第十条规定申请登记。

  2. 通行管理

    第十四条  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保持车辆登记相关凭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并随车携带相关证件。

    第十五条  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保持制动器、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施性能良好。

    第十六条  驾驶电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线、交通标志;

    (二)驾驶电动车必须经过培训取得相应的驾驶技能;

    (三)驾驶电动二轮、三轮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四轮车应当系好安全带;

    (四)随车携带登记证;

    (五)靠最右侧道路通行;

    (六)报废电动车应到具有合法资质的金属回收企业,其废旧蓄电池需按规定回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驾驶电动车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禁止酒后驾驶;

    (二)禁止闯红灯、逆行等;

    (三)禁止超员或违法载人;

    (四)禁止并线乱超乱插,曲折竞驶;

    (五)禁止电动车乱停乱靠和占道从事经营活动;

    (六)禁止涂改、伪造编号和登记证;

    (七)禁止随意丢弃电动车废旧蓄电池;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对达不到安全通行技术条件或经维修后仍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电动车,禁止上路行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非法改装、加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立案查处。违法占道经营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及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扣车辆,组织电动车违法驾驶人开展集中安全学习,并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给予警告或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巫溪县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巫溪府办发〔2019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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