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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天元乡中心小学校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19-11-29

重庆市巫溪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溪规资处罚决定〔2019〕第38

巫溪县天元乡中心小学校(法定代表人:彭正勇):  

你单位于2019年2月至2019年9月,在巫溪县天元乡天元村一社(天元乡第二集中居民点旁)占地987.38平方米修建天元乡幼儿园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同时结合《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五款“违法行为尚未达到从重处罚程度,也不具备减轻或者从轻处罚条件的,其罚款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0-20元。”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非法占用的987.38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予以没收;

二、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9874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或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巫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简玮  

电 话:023-51526312   

地 址:巫溪县春申大道158号

            巫溪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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