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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君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兹有何*君,身份证号:5112**********7826因保管不善,将319房地证2015字第0****号 (坐落:巫溪县宁河街道滨河南路1号滨河广场C幢*号)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申明
声明人:何*君
202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