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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兹有李*艳,身份证号:5112**********2747因保管不善,将319房地证2014字第0****号 (坐落:巫溪县宁河街道滨河北路97号鑫源小区2号楼*号)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申明
声明人:李*艳
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