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025年)
日期: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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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交通运输委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025年) | |||||
193 | 重庆市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与信息发布 | 公共服务 | 1.《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体系,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在招投标活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其他从业单位在建设项目中的履约情况,按照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记入从业单位信用记录中。|2.《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4号)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对水运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价、信用激励约束和信用监督管理机制。|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十六条 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应进行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31号)第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三) 发布以下信息 2. 本行政区域内从业单位的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5.《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33号)第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6.《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774号)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评价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应少于10个工作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最终确定的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告。|7.《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3〕636号)第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设计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 市级、区县级 | 县交通运输委 |
194 | “96096”交通服务热线 | 公共服务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投诉、举报。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受理的举报或者投诉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并回复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并回复。 | 市级、区县级 | 县交通运输委 |
195 | 公路工程质量检测与鉴定 | 公共服务 | 1.《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八条 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2.《重庆市编委办公室关于市交委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的批复》(渝编办〔2011〕164号)第二条第二款 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宗旨是: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检测服务。主要职责任务是:承担交通建设工程材料、构件和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测、试验、鉴定,以及相关技术咨询等工作。 | 市级、区县级 | 县交通运输委 |
196 | 受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报监手续 | 公共服务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3.《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程序。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前,应当到城乡建设、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报监手续。 | 市级、区县级 | 县交通运输委 |
197 | 受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举报和投诉 | 公共服务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如实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举报、投诉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14〕24号)中《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八)依法受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方面的举报和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 市级、区县级 | 县交通运输委 |
198 | 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14〕24号)中《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第八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的主要职责是,(六)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依法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负责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分析。 | 市级、区县级 | 县交通运输委 |
199 | 无需审批的变更、改造港口固定经营设施备案 | 公共服务 | 1.《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8号)第二十条 港口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码头、堆场、仓库、储罐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固定经营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依照有关规定无需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重庆市港口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市港航管理机构负责本市港口的具体管理工作。 | 市级、区县级 | 县交通运输委 |
200 | 港口经营应急预案备案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保障组织实施。|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8号)第二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3.《重庆市港口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市港航管理机构负责本市港口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报当地港航管理机构备案。 | 市级、区县级 | 县交通运输委 |
201 | 水路运输经营者相关信息变化备案 | 公共服务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后,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四)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发生变化;(五)经营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六)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 市级、区县级 | 县交通运输委 |
202 | 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备案 | 公共服务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第十四条第三款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2.《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第三条 需要进一步明确的事项(四)需境外购置或者光租普通货船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在确定购置或光租意向后,应按照新增普通货船运力方式向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3.《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水路运输管理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水路运输具体管理工作。 | 市级、区县级 | 县交通运输委 |
203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备案 | 公共服务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十二条 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递交下列材料:(一)备案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情况。 | 市级、区县级 | 县交通运输委 |
204 | 水路旅客、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开航、变更、停航备案 | 公共服务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并在开航15日前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运价等信息。旅客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的,应当在15日前向社会公布;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应当在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第二十七条 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并在开航的15日前通过媒体并在该航线停靠的各客运站点的明显位置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同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旅客班轮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票价的,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变更的15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经营者应当在停止经营的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班轮航线开航的7日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以及班期、班次和运价,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货物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或者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变更或者停止经营的7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 市级、区县级 | 县交通运输委 |
205 | 发布航道维护尺度、内河航道图和内河航道通告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六条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根据航道现状技术等级或者航道自然条件确定并公布航道维护尺度和内河航道图。第十七条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航道进行巡查,发现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航道维护尺度或者有其他不符合保证船舶通航安全要求的情形,应当进行维护,及时发布航道通告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2.《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航道变迁、航道尺度变化、航标调整的,港航管理机构应当适时发布通告。|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9号)第十条 各级航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七)负责发布内河航道通告。|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交水发〔2010〕756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出版发行电子或纸质航道航行参考图集,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会同海事局进行技术和保密审查。审查合格后,航道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海事管理机构对外公布。 | 市级、区县级 | 县交通运输委 |
206 | 重庆港籍船舶登记资料查询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建立船舶登记簿。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查阅船舶登记簿。 第二十二条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允许公众查询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第四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具体开展辖区内的船舶登记工作,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3.《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海船舶〔2009〕266号)第四条 船舶登记资料查询应在申请查询船舶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进行,各船舶登记机关不得为非本港籍船舶提供查询。 | 市级、区县级 | 县交通运输委 |
207 | 船员适任考试服务 | 公共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8号)第三条第三款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二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于适任考试开始5日前向申请人发放准考证,并告知申请人查询适任考试成绩的途径等事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1号)第三条第三款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 市级、区县级 | 县交通运输委 |
208 | 跨市、跨区县(自治县)或者在主城区内从事客运经营的经营者停业、歇业、分立、合并、迁移、转让或注销客运车辆等相关手续办理 | 公共服务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跨市、跨区县(自治县)或者在主城区内从事客运经营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经营或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停业、歇业、分立、合并、迁移或者转让客、货运经营车辆的,应当依法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具备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条件的经营者,应当及时注销其相应的证件。 | 市级、区县级 | 县交通运输委 |
209 | 道路运输服务投诉热线 | 公共服务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投诉、举报。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受理的举报或者投诉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并回复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并回复。 | 市级、区县级 | 县交通运输委 |
210 | 受理公路服务投诉举报 | 公共服务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路保护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公路管理机构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检举属实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奖励。 | 市级、区县级 | 县交通运输委 |
211 | 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发布 | 公共服务 |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公路工程造价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交通运输部建立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化标准体系,建立部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省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并与部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公开应当严格审核,遵守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得侵犯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分析评估,为造价依据调整和造价监督提供支撑。 | 市级、区县级 | 县交通运输委 |
212 | 船舶IC卡申请 | 公共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关于发布<船舶IC卡管理规定>和<船舶IC卡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海船舶〔2004〕562号)第二条 船舶IC卡是由海事管理机构发放给船舶,专门用于海事管理的电子信息存储卡,具有船舶身份标识、船舶基本信息、证书信息、安全检查等现场监督信息和进出港信息存储以及签证管理等功能。 | 市级、区县级 | 县交通运输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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