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巫溪交通发〔2024〕42号
巫溪县交通局
关于公布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交通企业:
为深化落实《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能定位,理顺部门职责分工,界定明晰部门职责边界,构建权责一致、边界清晰、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体系,强化对安全生产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筑牢安全生产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现将我局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巫溪县交通局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
巫溪县交通局
2024年4月12日
巫溪县交通局2024年度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
序号 |
责任部门 |
权力事项 |
权力依据 |
工作职责 |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
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责任情形 |
1 |
县交通局 |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年第8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9号)。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 4.《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第37号) 5.《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9号) |
1.贯彻执行国家、市、县有关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范和标准。 2.制定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相关专项工作方案、计划并组织落实。 3.指导、监督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4.统筹交通运输行业应急资源,指导行业企业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上报事故信息,按要求开展事故调查。 5.组织开展公共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政策、文件的宣贯、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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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要求转发或印发文件部署相关工作。 2.未按规定组织召开相关安全生产综合性会议。 3.在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巡查、考核、事故调查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4.在抢险救援工作中组织不力,致使发生重大损失的。 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
2 |
县交通局 |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年第8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年第8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2年第752号) 4.《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公告〔5届〕第159号) 5.《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 6.《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7.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 |
1.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市场准入。 2.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限期改正等,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经营许可或相应的经营范围。 3.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
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
1.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道路运输企业予以准入许可的。 2.对道路旅客运输非法违法行为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风险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3.接到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予核实并依法处理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
3 |
县交通局 |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88号)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年第645号) 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9年第29号)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 |
1.依法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对运输环节充装查验、核准、记录等进行监管。 |
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
1.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予以准入许可的。 2.对非法违法行为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风险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3.接到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予核实并依法处理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
4 |
县交通局 |
水路运输及港口经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年第8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年第23号) 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 4.《重庆市港口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54号)。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7年第676号) 6.《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2022年第202号) |
1.负责审批港口企业经营许可证,对许可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 2.负责港口经营、港口服务业的行业安全生产管理。 3.负责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及船舶代理等辅助性业务的行业安全生产管理。 4.负责组织协调港口物资、水路重点物资、军事、防洪抢险、紧急客货运输等安全疏运工作。 5.负责协调开展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监督检查,督导按期完成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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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予以许可(批复同意)的. 2.发现违法行为不能依法查处、纠正的。 3.接到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予核实并依法处理的。 4.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督促企业依法及时处理的。 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
5 |
县交通局 |
交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年第88号)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93号) 3.《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2015年第289号令) |
1.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有关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2.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实施监督执法,查处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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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予以许可(批复同意)的。 2.未依法开展相关监管执法,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风险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3.接到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予核实并依法处理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
6 |
县交通局 |
公路运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年第88号)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 3.《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年〔5届〕第132号) |
1.指导督促行业管理机构对管辖范围内道路、桥梁、隧道以及交通标牌、标识、标线、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和养护。 2.指导督促行业管理机构对管辖范围内公路安全生产、应急保通工作。 3.负责业务范围内涉路施工许可,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防护措施以及应急措施情况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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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指导督促行业管理机构开展相关管理和养护,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风险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2.接到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予核实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