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登录 | 注册 | 我要留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重大民生 >义务教育

[ 索引号 ] 11500238736597049R/2023-0010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教育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巫溪县教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12-03-05 [ 发布日期 ] 2023-03-31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进一步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加快农村教育发展,经县政府研究,现将《巫溪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二年三月五日





巫溪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发办〔201154号)和国务委员刘延东在实施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加快农村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我县作为试点县,于2012年春季开始试点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巫溪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组  长:罗  成 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龙安全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县教委、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农委、发改委、工商局、质监局、畜牧局、商贸局、宣传部、审计局、监察局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教委,由县教委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计财科和体卫艺科负责日常工作。

二、实施范围

全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小学生(城区学校学生除外)。

三、实施原则

政府主导、试点先行、因地制宜、重点突出。

四、资金来源与管理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每生每天3元,全年在校时间按200天计算,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及时下达预算,通过特设专户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

(一)学校资金管理

1.学校建立营养改善计划学生信息平台,设立专账,单独核算,确保每一分钱都用于学生伙食改善,营养计划资金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必须保证补助资金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食品。

2.学校食堂坚持公益性原则和“非营利性”要求,食堂余款必须专项用于改善学生或食堂设备设施,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福利奖金,不得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其他支出。支出主要范围是原材料、水电费、燃料、运输等费用支出。食堂非财政性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如食堂专用燃具、炊具、冷藏设备等可根据设备折旧年限,按月计提折旧费。

3.坚持账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及其家长、膳食委员会的监督,接受专项审计。必须定期将结算收支情况,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布账务。

4.建立专项资金管理问责机制,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二)地方财政预算资金

1.食堂管理人员、炊事员工资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2.大型设备设施购置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3.食堂改建、新建、扩建资金一方面争取上级资金投入,另一方面县级自筹资金,统筹安排,保证每所中心校、初中校校有食堂,建好1个达标1个。

五、供餐形式

我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初中15所,实行学校供餐自购制;中心小学65所(含特殊教育学校1所),上磺小学低段部由校外企业供餐,高段部和其他中心校实行包餐制;112所村级校点,25所实行小伙房,对学生实施蒸饭制,其余87所校点实行家庭托餐制,切实保证学生吃到午餐,吃好午餐,吃到营养午餐,促进健康成长。

(一)学校供餐

1.包餐制:适用于小学中心校。由学校统一伙食标准,提供统一的饭菜,价格报相关部门备案。学校负责人(校长、管理人员)实行轮流陪餐制,并做好陪餐记录。

2.自购制:适用于中学。每餐菜肴明码标价,每周菜谱予以公示,饭菜品种、数量学生自选,学生可实施饭卡结算。学校负责人(校长、管理人员)实行轮流陪餐制,并做好陪餐记录。

3.蒸饭制:适用于有小型伙房又不能满足供餐的大型村级校。由学生自备米菜,由学校统一蒸饭,解决午餐。学校不得收取费用。

(二)家庭托餐

适用于偏远村级校点。学校就地查看推荐,职能部门评估确定托餐家庭,饭菜价格根据家长、学校和托餐家庭商议确定,报相关部门备案。

(三)企业供餐

指向具备资质的餐饮企业、单位食堂购买供餐服务,适合于学校没有食堂的中心乡镇学校。

学校食堂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坚持营养食谱公示制,定期公布经费账目,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六、食品质量与安全

(一)食品采购

为了保证“营养计划”的有效实施,我县学生食堂大宗食品(米、面、油)及原辅材料采购由教委、食药监局、卫生局、工商局等行政职能部门对企业(供货商)现场考察、审定资质,准入进入学校食堂,统一配送校园食品;蔬菜、肉食(禽)类等农副产品经农委和畜牧局审定确定供货业主实施定点采购,签订质量安全保证协议和食品配送服务协议,实行校园食品供应准入制。严禁“三无”产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检验不合格肉类进入校园。

(二)食品储存

学校要建立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储藏、储存场所,配备食品储藏保鲜设备,建立食品入库制度和收发登记制度,食品分类存放,建立菜饭留样制度。

(三)从业人员管理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岗前培训,定期组织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坚持每年一次体检,杜绝传染疾病在校园传播。

七、部门职责

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确保我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顺利实施。教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实施方案,牵头负责“计划”的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协调各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财政局负责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的落实;切实加大投入,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率。食品药监局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和制订食品安全预案;农委负责农副产品生产环节质量检测;卫生局负责指导学校卫生及学生营养状况监测评估;工商局负责流通领域食品监管;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检验;畜牧局负责肉类检疫;商贸局负责屠宰加工环节监管;审计局负责“营养计划”资金的使用审计;监察局负责违规违法人员的处置。

八、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对“计划”实施过程监督检查,采用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对“计划”实施过程中查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广泛宣传,鼓励社会参与

乡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各种宣传阵地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知晓度。各学校要从保障学生健康及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出发,充分利用横幅、标语、板报、家长会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宣传国家“计划”惠民政策,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社会基层组织、企业、慈善机构、爱心人士积极参与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发挥社会监督的积极作用。


附件:巫溪县学校食堂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试行)



附件

巫溪县学校食堂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急

处置预案(试行)


为使各级各类学校食堂在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能迅速查明中毒原因,及时有效地抢救中毒人员,控制中毒范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巫溪县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我县辖区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食堂。

二、处理原则

遵循“食品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坚持统一领导、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实行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坚持病人抢救与现场处理并重的原则。

三、报告程序及时限

各级各类学校食堂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立即将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患者送医疗机构救治,并在第一时间内向县教委、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内)报告;各医疗机构在接诊学校食堂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患者后,应立即向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报告,县卫生局和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在接报后应按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逐级上报。

四、应急处置

(一)教育部门

1.县教委:督促学校落实各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防范措施。在获悉所辖学校食堂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详细了解情况,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对学生进行救治、对造成中毒的原因进行调查,及时追踪了解中毒师生的情况及中毒原因的调查结果,并按规定逐级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帮助学校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理事故。

2.学校: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立即启动学校食堂食物中毒应急处置机制,并立即做好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1)立即向县教委、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报告;并调度安排学校相关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

2)积极抢救中毒人员,立即护送中毒人员到就近医院进行抢救和治疗,通知与中毒人员一齐就餐的其他人员,当发现有同类病症的人员时,一齐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3)保护好现场,停止出售剩余可疑食品,并不得有擅自销毁剩余可疑食品的行为;追回已售出的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搜集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留样菜品交调查人员送检;对制作、盛放可疑食品的工具、容器以及可能的中毒现场予以临时控制措施;做好食物中毒事件的专项登记工作,包括:班级、人数、姓名、发病日期、主要症状、处理情况等,初步判定事故的原因和性质,进一步查明污染物的名称,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工作。

4)积极做好中毒人员的就医陪护工作,及时联系中毒学生家长,如实向学生家长通报事故情况,并认真做好学生家长的工作,争取家长的配合、理解。稳定师生情绪,要求各类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外扩散消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认真做好理赔工作;妥善处理好其他善后工作。

(二)卫生部门

1.县卫生局:组织指挥医疗机构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对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2.医疗机构:做好对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患者的抢救治疗工作,并及时向县卫生局报告救治情况。

3.县疾病预防和控制中心: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负责食物中毒采样、实验室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中毒原因诊断并出具食物中毒诊断报告,并及时将食物中毒诊断报告报县卫生局和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三)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在接到学校食堂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向当事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1.查封扣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

2.查封扣押可疑的污染或中毒食品、饮水及其有关工具、设备和场所以及对可能受污染的区域采取控制措施;

3.查清餐饮食品原料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

4.对查封扣押的食品及原料进行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5.依法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四)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向市、县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五、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