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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日期:2022-12-12

巫溪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一、总  

第一条  为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教发〔202014号),结合我县学前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扶持与管理等工作。各普惠性幼儿园根据本办法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三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通过县教委认定、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园规范、质量合格、接受财政经费补助或政府其他方式扶持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二、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县教委审批,办园证照齐全,依法办园且年检合格。

(二)符合本县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幼儿园结构布局调整需要。

(三)近三年来无违法违规办园行为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违反财务财政政策、规章行为,办园行为规范,无大班额小学化现象。

(四)办园条件和质量达到重庆市幼儿园等级标准,乡镇、农村幼儿园办园水平达到三级标准及以上,城区幼儿园办园原则上达二级标准及以上。

(五)参照国家《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要求配备保教人员,教师和幼儿比合理,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六)按有关规定落实教职工工资待遇,并依法全员纳入社保体系。

(七)收费行为规范,收费标准在本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之内。

第五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以下程序认定:

(一)符合认定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在每年11月初向县教委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相关承诺,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申请报告:包括幼儿园基本情况、管理办法、主要问题、整改措施等内容。

2.办园相关证照:幼儿园办园许可证、民办非企法人登记证、幼儿园等级证、卫生保健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

3.基本信息类:幼儿园教职工花名册及教职工资质证件、在园幼儿信息登记表(与学籍系统信息一致)。

3.财务会计资料:幼儿园一学期经费收支流水账、教职工一学期的工资发放记录册、教职工纳入社保的凭证等。

(二)县教委牵头对申报的幼儿园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

(三)对达到条件的幼儿园予以初步认定并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名称、园址、办园等级等信息。

(五)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情况纳入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和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

三、扶持与管理

第六条  县财政局、县教委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以下扶持:

(一)足额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财政扶持的重要依据,通过综合奖补给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改善办园条件、稳定教师队伍、提高保教质量等方面的支持。

(二)建立动态调整保教费认定标准机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认定标准由县教委商县财政局,统筹考虑办园成本、政府投入、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原则上参照公办幼儿园按办园等级分别确定,并出具备案收费证明。优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可适当上浮,上浮最多不超过同区域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标准的50%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在国培、市培、县培三级培训中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倾斜,探索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派驻公办园长和教师参与管理机制,切实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科学保教能力。

(四)坚持公益普惠与优质发展相统一。建立与公办优质园结对帮扶机制,进一步完善片区教研机制,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工作指导,切实开展园本教研和课题研究,帮助其提高保教工作水平。

第七条  县教委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以下管理:

(一)结合普惠率、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率等因素,规划与调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总量。严把认定关,对办园条件、有效期、认定程序、收费管理、奖补政策、日常监管、退出机制等作出具体规定,引导更多的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二)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日常监管。强化对幼儿园教职工资质与配备、安全防护与卫生保健、保教服务时间与质量、收费行为与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督,完善年检、年度综合考评、日常督查、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及办园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更新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收费标准、质量评估等方面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财政补助经费监管制度,规范使用管理,提高奖补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建立普惠性幼儿园动态监管机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违规收费、保教质量严重下滑、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社会反映大等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为3个月,在整改期间,停止拨付财政有关经费。整改不力的,将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责处理,取消普惠性幼儿园资格。

四、幼儿园责任

第九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依法依规落实教师工资待遇。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综合考虑从业资格、工作年限、业绩等个人条件,在人员经费支出方面向一线在岗保教人员倾斜,逐步提高教师工资待遇。

第十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及标准要对外公开,严禁乱收费。收费标准要经县教委同意并报县教委备案后执行。不得因恶意竞争生源随意降低备案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和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费。

第十一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建立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加强财务核算,不得通过虚增成本、关联交易等方式转移收入。对补助经费实行单独项目账核算,专款专用,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保教结合,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创设安全卫生、丰富适宜的教育环境,开展适宜的家园共育工作,切实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

第十三条普惠性幼儿园要在办园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普惠性幼儿园匾牌、收费标准及幼儿膳食等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愿申请退出的,须提前1年向县教委提出书面申请,经综合评估,由县教委做出延缓退出或同意退出的决定,并做好善后相关工作。取消普惠性资格或退出普惠性幼儿园后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普惠性幼儿园。

五、附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9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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