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巫溪县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巫溪县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巫溪科技局发〔2023〕29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巫溪县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巫溪县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巫溪县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巫溪县科学技术局  

                                                                                 2023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巫溪县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巫溪县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是从县级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为支持科技创新活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使用对象主要是在县内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安排坚持“需求导向、集中资源、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原则。 

第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资助方式包括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方式,根据项目特点资助方式可以并用。

事前资助是指项目立项后,财政资金采取部分资助或全部资助进行科研活动的方式,一般适用于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专项。

事后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开展科研活动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后,给予相应财政资金补助的资助方式,一般适用于重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创新等专项。

奖励性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科研活动并取得成效,经绩效评估或者专项评审核定资助额度的资助方式,一般适用于企业自主创新引导、科技平台等专项。

第六条  事前资助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相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事后补助与奖励性后补助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安排用于科研活动。

第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开支范围为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与研究活动相关的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包括: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基础设施改造、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五)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交通费等费用;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境)及境外专家来渝所需要的费用。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专业技术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以及科普宣传等费用。

(七)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八)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九)其他支出,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相关且不能列入上述科目的其他必要费用。其他支出应当严格控制,加强审核和监督,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间接费用包括:

(十)绩效支出,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按相关规定支付给本单位项目组成员的补贴。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应将绩效支出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

(十一)管理费用,是指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科研活动中直接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上述开支范围中,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市、县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第八条  县科技局应当按照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规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综合评审,确定财政资金资助原则与额度。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切实履行项目法人负责主体责任,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自主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符合国家和市、县相关规定的科研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资金预算。

项目资金预算应当同时编制资金来源预算和资金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资金来源预算应当包括财政补助资金和自筹资金。资金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第七条开支范围进行编制,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费用。

项目资金支出预算中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不得编报不可预见费,也不得列入项目立项前发生的各项资金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任务书约定,确保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障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第十二条  项目开展需要项目合作单位的,应当事前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约定资金开支范围并及时拨付资金,不得以测试化验加工等名义违规转包科研项目,变相转拨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任务书约定加强项目预算管理。项目预算执行有重大调整的,应当报县科技局审批。

第十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市、县有关规定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政府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进行调配。

企业使用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市、县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如日常办公、生产性设备、生产用材料、专利维护费等,不得分摊单位日常运行费用、违规列支招待费,不得以劳务费形式发放应由单位承担的其他人员工资,不得将专家咨询费发放给项目组成员或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等。

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管理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不得虚假承诺配套资金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结题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供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建立决算报告审计机制,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结余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管理,统筹安排继续用于科研相关活动。

第十九条  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和终止实施的项目,县科技局结合项目预算并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组织财务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清算和追缴财政结余资金及违规资金。

第二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公开制度予以公开,接受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科技局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资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巫溪县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巫溪县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巫溪科技局发〔2020〕2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