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民政局巫溪县财政局巫溪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 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6-02-10
分享:
字号 :

溪民发〔2025121


                             

乡镇、街道

减轻我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群体的养老负担,根据《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渝民规〔20253号)要求,现就组织开展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对象范围

(一)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纳入我县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重度残疾人。“老年父母(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我县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重度残疾人(包含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

二、服务补助标准

按照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总体要求,我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我县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补贴的总额。

(二)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享受长期护理保险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三、工作流程

)自愿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入住县民政局公布的合法合规的养老机构,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申请。同时,各乡镇、街道在常态化探访关爱能力评估以及日常入户调查等途径发现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指导其按意愿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申请。乡镇(街道)接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汇总报送县民政局

)能力评估县民政局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依法组织开展评估,确定老年人评估等级。

(三)入住机构。经评估确定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应按照就近便捷原则,选择申请入住县民政局公布的养老机构。养老机构、本人或其代理人、乡镇街道要签订三方协议,明确责任义务,确定照护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缴费方式和出入院管理等内容。

(四)申领补助。符合条件的人员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有效的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申请表》(附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申请补助,县民政局审核。

(五)复核审批。县民政局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作出予以补助的决定,同时确定补助金额。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补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申请对象。

(六)资金发放。符合条件的人员入住养老机构后,应按月缴纳养老机构服务费。补助金从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于次月通过“一卡通”按月支付到申请对象本人账户。

(七)动态管理。补助对象自愿退出的,从退出的次月停发补助金。补助对象不再是低保对象,处于渐退期内的,应继续发放补助金,并于渐退期结束后次月停发补助金。养老机构要建立服务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和核查制度,每月核查一次。补助对象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养老机构或者申请人(代理人)应及时向老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动态调整申请乡镇、街道经过初步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及时组织能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补助金额。

、机构管理

(一)强化质量管理。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应满足《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具有收住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服务条件。要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改善照护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采取分灶吃饭、分区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养老机构同时收住特困供养人员的,不得降低特困供养服务水平和质量。针对精神疾病残疾人员入住申请,严格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处理。

(二)强化信息管理各乡镇、街道要督促养老机构应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和服务情况及时录入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并对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

(三)强化公示管理县民政局主动公示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名单和相关信息,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选择适合的养老机构。

(四)强化安全管理。压紧压实养老机构第一责任人主体责任,各乡镇街道要督促指导养老机构严格执行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人身安全、特种设备管理等制度规定,落实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要求,确保养老机构安全平稳运行。

、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协同。各乡镇、街道要加强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和残联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乡镇、街道民政办做好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资格审核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工作乡镇、街道残联要主动共享残疾人信息,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入住养老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要在优先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提供集中照护服务不得因收住本通知中的老人群体而拒收特困人员。

)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要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全国残疾人信息系统等平台,共享数据、整合资源,加强协同,对行动不便的人员可开展委托代办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准确解读政策,认真摸排本辖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并建好台账,确保受益群众应享尽享。

)加强资金监管。县民政县财政局要高度重视资金安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资金支付的合规性,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建立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问题举报奖励机制,加强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巫溪县民政局  巫溪县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溪民发〔2024103号)同时废止。

附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助申请表

巫溪县民政局                 巫溪县财政局    

                        巫溪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51226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

补助申请表

申请人情况

姓名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户籍地址


现居住地


申请对象类型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高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

能力评估结果


评估机构


评估时间


本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


入住机构名称


已享受行政给付金额

合计元。(其中,最低生活保障金元;残疾人“两项补贴”元;养老服务补贴元。)

代理人情况

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与申请人关系


申请人意见

自愿申请集中照护服务,保证以上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经核实,为我辖区低保对象属实,符合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负责人:经办人:

区县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经审查,同意该对象自年月日起进行集中照护,给予补助元/月。

区县民政部门(盖章)

负责人:经办人:

注:此表一式二份,乡镇(街道)、区县民政部门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