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民政局 关于公开征求《巫溪县第一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公建民营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根据根据《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公办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有关事项的通知》(渝民〔2021〕208号)要求,我局牵头起草了《巫溪县第一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公建民营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请将意见建议以传真、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至巫溪县民政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5年4月29日。
一、电子邮箱:7750238@qq.com
二、信函通信地址: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城投大厦4楼巫溪县民政局
邮政编码:405800
联系电话:023-51515553
传真:023-51515553
巫溪县民政局
2025年4月23日
关于巫溪县第一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公建民营运营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升公办养老机构的持续运营能力,盘活闲置国有资产,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公办养老机构的运营管理中,根据《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公办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有关事项的通知》(渝民〔2021〕208号)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巫溪县第一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公建民营运营实施方案如下。
一、运营原则
一是坚持公益兜底保障功能。优先满足我县有集中供养意愿的、且符合入住条件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在床位充足的条件下,可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社会老年人等提供服务。社会老年人收费标准按照相关政策确定。
二是保持养老服务属性不变。巫溪县第一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主要开展养老服务,不得超范围运营,改变养老服务根本属性或挪为他用。
三是坚持做到产权清晰。坚持巫溪县第一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土地、房屋、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的性质不变,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管维护,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二、运营模式
通过公开招标,引进优质、资质齐全的养老服务企业,将巫溪县第一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交由第三方企业运营。首次时限不超过3年。
三、具体措施
(一)开展资产评估。由县民政局牵头,聘请三方评估公司,按照渝民〔2021〕208号相关要求,对巫溪县第一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二)制定实施方案。由县民政局牵头,在充分征求建议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巫溪县第一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公建民营实施方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确定运营主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资产出租的方式,运营主体条件由县民政局确定后,对巫溪县第一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的运营主体按程序进行公开招标。
(四)开展委托运营。由县民政局牵头,对巫溪县第一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的全部资产进行登记造册,办理好物资、财产等移交手续,完成整体移交托管。
四、运营内容
(一)规范使用供养经费。以保证公益性、兜底性属性为主,通过公开招标,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巫溪县第一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按现状交由三方公司运营管理。其中,实际入住的特困人员费用参照乡镇敬老院执行,即,按照实际入住的特困人员年基本生活金总额的15%的标准、管护人员工资福利经费(包含基本工资和养老保险单位补助部分,基本工资参照每年度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据实测算,作为运营经费交由三方公司使用。同时,实际入住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照料护理补贴等也可直接拨付至运营企业由其统一支配。对其他非特困人员的供养,由运营企业“自负盈亏”。
(二)提升养老服务质量。运营企业负责做好入住特困供养人员、社会老人的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照料,同时做好基本康复护理、基本医疗护理等服务内容。入住的特困人员医葬等参照我县现行的相关政策执行(含乡镇敬老院公建民营政策),运营过程中的其余经费由企业自行负责。运营方应在签约确认运营资格后缴纳履约保证金,运营方承担运营期间除不可抗力造成的,所发生的一切经济赔偿、安全和法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多元化运营投资提升机制、服务管理和运营监管体系,推动巫溪县第一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实现转型升级。由县民政局牵头,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审计局、县消防救援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推动巫溪县第一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公建民营。
(二)加强全程督查。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要及时组织对托管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检查,推动问题及时解决,确保运营工作平稳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