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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民政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 养老机构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1-04-14


溪民〔2020134


巫溪县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

养老机构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各养老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安全稳定工作部署要求,加强养老机构〔本县行政辖区内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生活照料等服务的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敬老院、民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设立许可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落实管理责任,夯实管理基础,持续改善养老服务质量,确保养老机构安全平稳运行,按照《重庆市民政局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渝民2019113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

(一)各单位职责。

县民政局负责履行辖区养老行业主管部门职责,依法做好辖区内养老机构备案登记工作,及时掌握本辖区养老机构企业法人登记信息,加强养老机构备案登记指导,有计划地开展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宣传、培训和督查,督促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其辖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会同县相关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养老机构联合监管。

县公安局负责加强养老机构内保制度建设,整治养老机构周边治安环境,开展养老机构周边巡逻巡查,合理部署养老机构周边视频监控设备,组织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将其视频系统、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机关报警平台,核查新入院人员信息,摸排可能危及养老机构安全稳定的违法犯罪线索,依法打击非法入侵养老机构等违法犯罪行为。

县财政局负责将养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管。

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依法实施养老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加强辖区内养老机构公共卫生、内设医疗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对辖区内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进行现场督查,加强养老机构内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对县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养老机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组织或参与本辖区养老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辖区内经营性养老机构登记工作,及时推送本县经营性养老机构登记信息,针对民政部门抄告的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且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相关证照。加强对辖区内养老机构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特种设备监督,会同民政部门做好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特种设备设施专项治理,开展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辖区内的养老机构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抽查,会同民政部门做好养老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将依法申报并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养老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指导养老机构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养老机构的职能职责。

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本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安全责任、安全教育、安全操作规范或规程、安全检查、事故处理与报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考核与奖惩等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机构总人数及服务内容配置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按要求配齐设施设备,落实设施设备、食品、消防、医疗护理、人身、财产、信息安全要求,坚持24小时巡查值班、照护、记录制度。加强心理(精神)支持服务,有针对性地对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失常、性格偏执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心理辅导和危机干预,及时化解入住对象之间以及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各类矛盾,基本杜绝因矛盾突出、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失常等心理问题引发极端案(事)件。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宣传教育、风险排查等工作,按要求及时向民政主管部门上报本机构的安全生产情况。

二、健全监管制度

(一)成立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巫溪县养老机构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民政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分管领导为成员,统筹领导全县养老机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拟定综合监管计划、定期开展专项培训、组织乡镇交叉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社会福利科,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二)建立三级安全管理督查体系。县民政局根据工作实际,对照《养老服务检查大指南》,尤其是涉及养老机构运营服务的28项重大风险隐患指标,每月实地督查不少于辖区养老机构总数的10%,抽查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联合县级相关部门每年对全县养老机构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督导检查。

养老机构要建立“日周月”隐患排查制度,坚持每日巡查值班,形成安全日报记录,每月汇总按隶属关系报县民政局。

(三)建立入院人员信息共享核查机制。畅通民政、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信息互联互通渠道,建立信息共享制度,防止在逃人员等重点对象入院,把好入口关。县民政局督促养老机构及时将新入院老人和工作人员信息通报县公安机关、卫生健康部门,县公安机关、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核查,从源头上降低养老机构发生重特大恶性事件概率。

养老机构要按照民政部制定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强化入住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社会背景等方面的评估。

(四)畅通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监督渠道。县民政局要通过微信公众号、公众信息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投诉举报电话、邮箱。

养老机构在醒目位置张贴县民政局安全管理投诉举报电话、邮箱,设立意见箱,公布本机构投诉电话、联系人。

(五)建立养老机构安全管理通报制度。县民政局建立养老机构月通报制度,每季度形成养老机构检查报告报市民政局。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问题,县民政部门要及时抄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收情况通报后,应加大力度督促养老机构及时整改。

(六)建立养老机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县民政局根据市民政局反馈的黑名单实行约谈提醒、挂牌督办制度,对被列为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养老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养老机构无能力整改的,民政局要会同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委、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法对相关养老机构采取停业整顿、吊销证件执照等有力措施。对被列为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养老机构,已取得养老机构等级的,降低或取消等级,未取得养老机构等级的不予评定。

养老机构按标准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配备消防、食品、安保设施设备或设立心理咨询室、社会工作室、配备专(兼)职社会工作者的,在运营补贴补助、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等项目上予以优先支持。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民政、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将养老机构安全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重点工作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主动性,严格履行职能职责,定期分析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研究推进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持续推进养老机构安全平稳运营。

(二)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时整改纠治,暂时无法完成整改的,要采取确保安全的过渡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确保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要突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树立安全管理责任必须承担、措施必须落实的工作导向,督促养老机构法人或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规范经营行为、落实规章制度,将安全管理贯穿于养老机构经营活动中,确保养老机构安全监管落到实处。

(三)营造安全管理浓厚氛围。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管理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加大养老机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加大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我县养老机构安全监管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巫溪县民政局              巫溪县公安局

                    巫溪县财政局           巫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巫溪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巫溪县应急管理局

                    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巫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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