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为更加科学合理地分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收益,有效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根据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财政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巫溪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巫溪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中共巫溪县委组织部 巫溪县财政局
2023年1月18日
巫溪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收益
分配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巫溪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收益的分配、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县农业农村部门登记赋码的村(含涉农社区,下同)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第二章分配原则
第三条效益决定分配。收益分配应依据年度经营性收益情况,确定分配额度和各项分配比例,形成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得越好、效益越高,分配额度就越高、服务群众和发展公益事业就越好的良好局面。收益较多年份原则上应控制分配额度,并结转下年使用,实行以丰补歉。
第四条科学合理合法。要坚持科学合理、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维护各方面合法权益,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服务与发展并行,既注重扩大再生产,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又兼顾发展公益事业、服务改善民生,同时调动村干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积极性。
第五条公开公平公正。收益分配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实施,确保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比例公平合理、分配监督公正严明,不得搞变通,更不得违规分配、举债分配。
第三章前置条件
第六条组织健全。进行收益分配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具备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运行机制。即,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组成,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七条完成财务核算。于次年1月15日前在县统一农村财务平台完成年度财务核算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才可以进行收益分配和使用。
第八条达到分配要求。村集体年度经营性收入高于10万元(含),同时村集体年度收益弥补上年亏损后高于3万元(不含)的村,才可以进行收益分配。其中,年度经营性收入指当年取得的直接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等收入,包含集体光伏发电收入、储备林收储收入,但不包含产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地票资金、奖励资金、联合社优先股入股的企业本身的经营收入、代收的村民土地流转资金、一收一支只在村里过账的收入等。
收益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及投资收益之和,减去经营支出和管理费用后的差额。
第九条完成年度收益核实。次年1月20日前,乡镇(街道)核实各村年度收益情况,确定可进行收益分配的村名单,同时计算年度可分配收益金额。本办法所指可分配收益根据“本年收益”项目、“年初未分配收益”项目和“其他转入”项目合计计算得出,但不应包括无经营性质或有专项用途的收益以及捐赠等其他按规定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其中,无经营性质收益包括集体地票收益、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处置收益等。有专项用途的收益包括集体光伏发电收益、储备林收储收益、集体林权流转收益、生态效益林补助、上级专项补助及财政投入具有特定用途的款项。一次性或集中收取的集体资产承包出租收入以及其他具备周期性质的收益应分摊计入各个受益年度。
第四章收益分配顺序、比例及使用范围
第十条收益分配顺序。首先计提公积公益金;其次计提成员分配;再次计提村干部奖励资金;最后计提福利费。
第十一条收益分配比例。分配比例由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总体应遵循以下比例,公积公益金计提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总额的30%;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计提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总额的40%;分段计提村干部奖励资金,总额不高于可分配收益总额的30%;若按顺序计提公积公益金、成员分配、村干部奖励资金后仍有结余的,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是否计提福利费和计提比例。公积公益金计提比例应在集体经济组织章程里进行确定。
计提村干部奖励速算表
级数 |
年度经营性可分配收益金额 |
比例上限 |
速算增加数 |
1 |
3万元<年度可分配收益≦20万元(含) |
30% |
0元 |
2 |
20万元<年度可分配收益≦40万元(含) |
25% |
10000元 |
3 |
40万元<年度可分配收益≦60万元(含) |
20% |
30000元 |
4 |
年度可分配收益>60万元 |
15% |
60000元 |
奖励金额速算公式=可分配收益×适用比例+速算增加数 |
第十二条收益分配使用范围。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承担经营风险、扩大再生产,特别是对农民群众广泛参与、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发展项目优先列支,保证村级集体经济持续发展壮大;也可用于乡村振兴、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等公益事业;还可用于基层党组织能力建设。成员分配主要用于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红,如当年成员分配总额过低,可召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决定暂不进行分配,直接纳入下一年度的成员分配额度中,不再按顺序分配。村干部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对发展壮大本村集体经济做出贡献的村干部进行奖励,奖励名单和奖励金额由各村民主提出,报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审批备案。福利费主要用于科教文卫等方面的集体福利支出(不用于兴建集体公益设施),如照顾烈军属、五保户、困难户的支出,生育保教支出,农户因公伤亡的医药费、生活补助及抚恤金等。
第五章分配步骤
第十三条制定分配方案。核实收益后符合分配条件的村,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实际编制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确定收益分配比例,经村支“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乡镇(街道)预审。
第十四条严格审批。乡镇(街道)召开党(工)委会对各村分配方案进行预审并反馈修改意见。各村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分配方案,修改完善后的分配方案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报乡镇(街道)备案,乡镇(街道)将各村方案汇总后报县农业农村委。
第十五条公示公开。审批通过的收益分配方案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执行,确保分配额度、审批结果、资金使用、财务核算等各个环节公开公正、阳光透明,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分配资金使用步骤
第十六条提出初步方案。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会同村支“两委”在广泛征求成员意见基础上,讨论提出公积公益金或福利费初步使用方案。
第十七条审核使用方案。初步方案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审核后,报乡镇(街道)村财乡代理服务中心严格按照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决议和公示方案。使用方案审查通过后提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后形成书面决议,并向全体成员张榜公示,同时向乡镇(街道)备案。
第十九条执行使用方案。公积公益金或福利费的使用须严格按照使用方案执行。资金经手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发票并注明支出事由,村报账员对发票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使用审批程序按照《巫溪县村财委托乡代理实施办法(试行)》(溪财发〔2019〕118号)规定执行。理事长在审签单上注明在“公积公益金”或“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规范财务管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和使用,必须以规范的村级财务管理为基础,严格落实会计制度、财务制度、村财委托乡(镇)代理等制度。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事项,应规范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一级科目“收益分配”及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分配的各项内容计入相对应明细科目,以上核算内容均应纳入县上统一的农村财务平台。
第二十一条加强审核把关。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要加强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使用的审核把关,妥善解决收益分配使用管理中出现的矛盾问题。
第二十二条加强督促指导。县委巡察办要将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纳入巡察内容;县委组织部要加大协调和监督检查力度;县农业农村委要加强业务培训,指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开展收益分配;县财政局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村财委托乡(镇)代理中心记账业务指导培训,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
第二十三条严守五条底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使用管理须做到“五严禁”。严禁未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进行收益分配;严禁将集体收益用于发展潜力不足、盈利效益差的项目;严禁违规或擅自用集体收益资金用于发展个人项目,在扶持项目选定上搞优亲厚友;严禁将集体收益资金用于“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不当支出;严禁将集体收益资金用于违规应酬招待以及其他奢侈浪费支出。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修订,原《巫溪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巫溪农发〔2019〕9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委会同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