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巫溪农发〔2025〕58号
关于申报2025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项目(第一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充分运用社会化服务手段促进粮食生产,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助力我县现代农业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2025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第一批)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行“自主申报、县级评审、乡镇负责、主体实施”原则。同时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一是保障粮油作物生产。原则上所有项目资金全部用于补助粮食和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生产,重点支持粮油作物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中一家一户干不了、干不好、干了不划算的生产环节,支持精量播种、机收减损等主要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关键薄弱环节。重点支持机耕、机播、机收、病虫害统防统治等环节。
二是着力服务小农户。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把服务小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 倍的农业经营户。我县为经营规模小于50亩的农户)作为政策支持的主要对象。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通过财政资金补助服务主体降低服务价格的方式,让小农户最终受益。在服务区域选择上,确保服务小农户的资金或面积占补助比例不低于60%。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服务或组织小农户接受社会化服务。
三是规范使用财政补助资金。不得出现以下情形:1.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方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2.不得用于购买设施装备、建设平台、列支工作经费等非服务环节。3.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4.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5.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6.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7.其他不符合项目任务补助资金使用方向的情形。
二、申报范围
申报主体为在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中备案的服务组织,主要类型为专业服务公司、服务型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家庭农场等服务组织。并优先支持安装机械作业监测传感器的服务组织,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水平。支持和引导各类服务组织通过服务平台申报纳入服务组织名录库,逐步实现线上对接、线下服务。
三、服务主体遴选
服务主体必须在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中备案的服务组织中遴选。按照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方式,在县域内外选择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的服务主体承担项目任务。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应具备的条件:一是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 2 年以上。二是拥有与其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基础条件。三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四是自觉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鼓励服务主体跨区域开展服务。
四、服务方式
鼓励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代耕代种、集中育苗、机耕机播机收、统防统治、统购统销、稻谷烘干等多元化服务,引导小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通过生产托管接受服务。鼓励服务主体借助北斗、GPS技术,实现辅助驾驶系统、作业监测终端、视频设备等物联网数据接入,为服务作业面积核定、服务作业质量核验、补贴资金发放等提供客观精准的数据支撑。
五、补助环节、标准
按照财政补助不高于市场价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的标准,确定具体补助环节及标准。2025年具体补助环节及标准为:水稻集中育苗补助30元/亩,水稻机耕补助50元/亩,水稻机收补助40元/亩;马铃薯、油菜、高粱、玉米(没套作马铃薯)机耕补助50元/亩,玉米(套作马铃薯)机械化起行耕整补助24元/亩,马铃薯、油菜、玉米、大豆统防统治补助10元/亩.次。不得突破耕、种、防、收等单环节或多环节补助范围。同一环节不得重复服务,农业农村与供销系统社会化服务各环节交叉补助总量不得超过单季作物亩均130元上限。
六、申报程序
根据辖区内服务需求,乡镇(街道)组织具备条件的服务主体进行申报。服务主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并填报申请表(附件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遴选服务主体后,填写社会化服务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2),并将社会化服务项目申请表和申报汇总表报县农业农村委。县农业农村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和上级下达的资金额度拟定补助计划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和财政局一起下达项目建设任务和资金计划。
七、项目实施和验收程序
项目建设任务和资金计划下达后,乡镇(街道)组织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分别签订服务合同(附件3)并开展社会化服务工作。服务主体向服务对象收取的自付资金,应开具收据,并保存银行入账记录等备查。服务过程中须保存影像资料(水印相机照片或视频)、智慧监测数据。服务任务完成后,服务主体凭服务合同、服务情况登记表(附件4)、影像资料、智慧监测数据等,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项目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项目验收后,将完整的项目验收资料报县农业农村委。县农业农村委根据项目乡镇(街道)上报的验收资料进行抽查复核,并根据抽查复核结果统计汇总服务主体的服务面积、应享受的补助金额、服务对象自付金额等,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局拨付财政补助资金给项目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拨付至服务主体。
八、项目申报截止时间及其他要求
(一)认真组织申报。
有服务需求的各有关乡镇(街道)要组织服务主体填写申请表,项目申请表和乡镇(街道)汇总表在2025年5月16日前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委郑云才处。
(二)加快服务组织名录库建设。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做好社会化服务组织的信息录入更新并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各项目乡镇(街道)要及时将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第一批)服务合同、服务情况等录入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http://www.zgnf.net/index),社会化服务组织通过平台接受项目监管。
(四)抓好绩效考评。
项目开始实施后,各项目乡镇(街道)要按照下达任务面积和作物生长时节按期完成。项目实施完毕后,乡镇(街道)要及时开展绩效评价自查,重点核实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特此通知
附件:1.巫溪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登记申请表
2.乡镇(街道)社会化服务项目申报汇总表
3.巫溪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模板)
4.乡镇(街道)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情况登记表
附件1
巫溪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登记
申请表
年 月 日
名称 |
(填写主体名称并盖公章) |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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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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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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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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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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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数量(台、套)及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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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环节 |
服务面积(亩) |
服务次数 |
补助标准(元/亩) |
补助金额(万元) | ||
水稻机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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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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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铃薯机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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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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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机械化起行耕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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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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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铃薯统防统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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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亩.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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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街道经济发展办)核查意见 |
公 章
年月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
公 章
年月日 |
注:服务环节明确到作物品种及具体环节,可根据服务主体申报的服务环节自行添加“申请内容”。本申请表一式叁份,服务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农业农村委各一份。
附件2
填报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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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 ||||||
序号 |
服务主体 |
申请补助服务作物品种及环节 |
服务面积(亩) |
服务次数 |
服务总额(万元) |
补助标准(元/亩) |
补助金额(万元) |
绩效目标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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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机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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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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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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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铃薯机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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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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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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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机械化起行耕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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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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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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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铃薯统防统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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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亩.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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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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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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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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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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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社会化服务项目申报汇总表
备注:申请补助环节有集中育苗(水稻)、机耕、机播、统防统治(含机防、无人机飞防)、机收等。具体作物品种可根据服务内容进行填写。
附件3
巫溪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
甲方(接受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提供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及服务费用
甲方将巫溪县_______乡(镇、街道)_____村(涉农社区) __________组的_________亩_______作物委托给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
序号 |
服务田块 确权登记编码 |
服务环节明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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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机耕亩,单价 元,申请补助元,农户自付 元;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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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集中育苗亩,单价 元,申请补助元,农户自付 元;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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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机播亩,单价 元,申请补助元,农户自付 元;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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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统防统治亩,单价 元,申请补助元,农户自付 元;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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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铃薯统防统治亩,单价 元,申请补助元,农户自付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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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合计:亩(总服务面积) 服务费总金额:元(大写:) 申请补助金额:元(大写:) 农户自付金额:元(大写:) |
注:服务环节明确到作物品种及具体环节,多余的选项可删除,可根据服务主体申报的服务环节自行添加“申请内容”;有多个地块的,本表可另列清单作补充。
第二条 服务期限
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 年 月 日至___年__月__日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 作物____________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如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需在不同时间内进行,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项约定具体服务时间。)
第三条 支付方式
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 日内支付乙方服务费用人民币 元(甲乙双方可约定签订合同之日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或约定完成生产托管服务后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或约定从甲方委托乙方销售农作物收益中扣除服务费用。)
第四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享受由乙方提供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2、有权监督乙方绿色、生态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若乙方没有按照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给土地造成暂时性或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4、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乙方应配备满足甲方服务需求的服务装备,以便及时开展生产托管服务。
3、乙方应当建立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作业台账,逐一记录服务对象的名称、服务项目、服务量、服务价格等内容,并经服务对象签字确认。
4、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未支付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应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二)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三)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四)因不可抗力等重大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服务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未尽或须调整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服务所在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对甲乙双方的托管服务关系予以指导和监督。
(四)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
时 间: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时 间: 年 月 日
附件4
巫溪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情况表
填报单位:(服务主体)
服务对象情况 |
服务内容情况 |
服务对象签字 |
备注 | ||||||||
村社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作物及环节 |
数量(亩.次) |
服务费(元) |
其中:财政补助(元) |
自付服 务费(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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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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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一式叁份,服务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农业农村委各一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服务主体盖章/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