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巫溪农发〔2025〕108号
巫溪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巫溪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巫溪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
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安排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5〕56号)要求,经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县财政局研究同意,现将《巫溪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巫溪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巫溪县财政局
2025年7月17日
巫溪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农业社会化服务是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基本途径,对激发农民生产积极性、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5〕5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5年度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按照市上提质扩面要求,聚焦主要粮油作物生产关键薄弱环节,锚定全县宜机宜耕撂荒地、宜机宜耕高标准农田两大重点区域,构建“1+4”社会化服务示范体系(即1个中心抓手“全县域马铃薯统防统治”,4个服示范点“马铃薯、油菜、水稻、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社会化服务示范点”),通过以点带面推动全域服务升级。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服务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种粮大户等各类主体开展单环节、多环节托管服务,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带动大面积单产提升,引领服务提质增效。
服务费用实行多元分担机制,可采取“三个一点”方式(“财政支持一点、村集体反哺一点〈需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服务对象自筹一点),或采用“财政补助+服务对象自筹”模式,服务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适用方式。全年完成粮油作物社会化服务面积2万亩,安排财政资金213万元。
二、项目实施内容
(一)支持产业和环节。
聚焦马铃薯、水稻、玉米、大豆、油菜等所有粮油作物,结合我县粮油产业实际情况,优先支持马铃薯统防统治;重点支持马铃薯机耕机播机收等环节;其次支持水稻、油菜、玉米、大豆等其它粮油作物耕种防收等环节。重点解决制约小农户单产提升关键技术推广问题。
按照补助金额“双限”管控原则,结合今年市场服务价格,确定2025年具体补助环节及标准:粮油作物(没套作)机耕补助80元/亩、粮油作物(实行套作)机械化起垄可另外补助24元/亩、粮油作物机播(插)40元/亩、粮油作物统防统治12元/亩.次(最多可补助3次)、粮油作物机收80元/亩。服务主体可与农户商定,选择最薄弱环节进行社会化服务,如某单品种粮油作物每个环节均实行社会化服务,当年可综合享受补助总额不超过130元/亩,不再进行单项结算。
(二)补助方式和对象。
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资金可补助农户,也可补助服务主体,粮油作物统防统治项目可直接补助小农户。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把服务小农户(我县为经营规模不超过50亩的农户)作为政策支持的主要对象。在服务区域选择上,确保服务小农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不低于60%。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服务或组织小农户接受社会化服务,确保小农户最终受益。
财政补助实行“双限”管控,即补助额度不高于市场价40%、单季作物当年亩均各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
(三)服务主体遴选和验收标准。
服务主体必须在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中备案的服务组织中遴选。按照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方式,在县域内外选择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的服务主体承担项目任务。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应具备的条件:一是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2年以上。二是拥有与其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基础条件。三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四是自觉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鼓励服务主体跨区域开展服务。五是对已安装作业监测终端设备的服务主体,优先安排项目实施。
项目验收需结合作业数据(如GPS轨迹)、乡镇实地核查验收、县农业农村委抽查复核验收等方式,确保服务真实有效,禁止弄虚作假。服务验收标准见附件1《巫溪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验收标准》。
三、项目实施流程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县农业农村委分两批向乡镇(街道)下发项目申报通知,分阶段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
(一)项目准备阶段。
7月中旬前,县农业农村委会同县财政局编制《巫溪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并通过政府网站、信息群等多种途径公开项目实施方案。
(二)项目实施阶段。
1.选定服务主体。7月中旬、11月上旬在全县下发申报通知,公开规范择优选择粮油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遴选结果进行公开公示。县农业农村委根据社会化服务主体申报的内容下达项目建设任务和资金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2.推进项目实施。7月下旬、11月中旬,乡镇(街道)及时组织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分别签订服务合同,落实服务任务,指导服务主体如期保质保量地完成作业任务。
(三)项目验收阶段。
8月上旬、11月下旬,项目乡镇(街道)按照《巫溪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检查验收办法》(附件2)进行验收,及时出具验收意见,做好公开公示。8月中旬、12月上旬,县农业农村委组织抽查复核验收。
(三)资金拨付阶段。
8月、12月,县农业农村委及时汇总有关资料,向县财政局申请办理补贴资金结算,由财政部门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四)总结和绩效阶段。
9月上旬、次年1月上旬,项目乡镇(街道)、各服务主体做好项目总结和绩效评价,包括开展社会化服务主体数量类型、项目实施面积(如有撂荒地,单独注明)、从业人员数、带动务工人数、服务营业收入(其中服务小农户的营业收入)、服务对象数量(其中服务小农户数量)、村集体增收(服务主体为村集体经济组织)、亩均节约成本、亩均增加效益、机器设备情况(注明型号及马力)。县农业农村委收集汇总后填报农业农村转移支付平台。
四、保障措施
为确保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规范、高效、公正实施,特制定以下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强化组织领导,县农业农村委联合县财政、县供销、县审计等部门成立巫溪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项目申报、实施、验收全过程,明确职责分工,压实主体责任。建立联动机制,实行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制,形成“县级统筹、部门协作、乡镇落实”的三级联动体系,确保社会化服务工作无缝衔接。
(二)严格督促指导。
领导小组定期开展实地巡查与进度调度,对项目执行慢、操作不规范的单位及时约谈整改。抽调农技、财务、项目管理等领域专家组成技术指导组,对验收标准、数据核验等环节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三)规范资金拨付与监管。
严格执行“验收合格后拨付”原则,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迟拨滞拨、拖欠补贴资金,切实保护服务对象接受服务和服务主体开展服务的积极性。公开举报渠道,对虚报冒领、套取资金等行为依法依规严惩。
(四)加强宣传培训。
通过线上平台(政务网)、线下培训会、村级广播等多渠道解读农业社会化服务政策,确保服务主体知晓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等流程与标准。针对乡镇管理人员开展“验收规范操作”专题培训。 面向服务主体组织“材料申报与合规管理”实操指导,提升项目执行能力。
附件:1.巫溪县农业社会化服务标准
2.巫溪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验收办法
3.巫溪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
附件1
巫溪县农业社会化服务标准
一、统防统治服务标准
防治面积≥90%,农药使用符合国家减量规定,包装废弃物全部回收,无药害事故发生。
二、机耕服务标准
耕作深度≥20cm,碎土率≥85%,无显著漏耕。
三、机收服务标准
农作物损伤或遗漏率≤5%,含杂率≤5%。
四、机播服务标准
播种深度、株距适宜,适合当地相应农作物高产生长。
附件2
巫溪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好农业社会化服务支持政策,强化绩效评价,确保实施效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验收依据市农业农村委相关规定、《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5〕56号)开展。
第三条 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检查验收工作,按照“服务主体据实申报和乡镇(街道)组织核查验收为主,县级抽查复核为辅”的原则。单个服务主体在单个乡镇(街道)实施的项目补助金额在5万元以下或服务内容为粮油作物统防统治,则该项目一律实行乡镇验收,项目补助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实行乡镇(街道)初步验收、县农业农村委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复核。县、乡镇(街道)两级验收组人员原则上分别由不少于3人的单数组成。
第四条 承担项目的社会化服务主体,在当年其承担的生产服务环节全部结束后,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向其服务对象所在乡镇(街道)提出核查验收申请。
第五条 服务主体必须向所在乡镇(街道)完整提交以下验收资料:
(一)巫溪县农业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验收申请表;
(二)村、乡镇(街道)核实表;
(三)服务对象签字认可的《巫溪县农业社会化服务情况表》(小农户、大户);
(四)服务主体需提交服务所在村作业前中后3张以上照片及作业设备照片;
(五)巫溪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
(六)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环节需提交由服务对象及所在乡镇(街道)签字认可的《巫溪县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技术方案确认单》;
(七)能证明服务主体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的相关资料(电子转账凭证、发票、收据或服务对象签字的交费表,相关会议资料等);
(八)服务对象为50亩及以上规模种植户的,需提供土地流转合同(或相关证明);
(九)项目总结应包含项目实施面积(如含撂荒地,请单独注明)、从业人员数、带动务工人数、服务营业收入(其中服务小农户的营业收入)、服务对象数量(其中服务小农户数量)、村集体增收(服务主体为村集体经济组织)、亩均节约成本、亩均增加效益、使用机器设备情况(注明型号及马力)等内容;
(十)服务主体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一)项目真实性承诺书。
第六条 乡镇(街道)收到服务主体提交的验收资料后,应及时完成资料的审核,对资料不完整的应立即通知服务主体进行整改补充。资料审核必须对服务对象为种粮大户、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规模户进行流转面积、服务面积比对。对服务主体自身存在种植情形的,不能纳入服务面积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审核通过后,乡镇(街道)及时组织初步验收。
第七条 乡镇(街道)现场检查验收,通过走访服务对象或组织服务对象代表座谈等方式,对服务质量和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八条 服务对象为50亩及以上规模种植户(以下简称大户)的,原则上现场核查全覆盖。针对服务对象为小农户(50亩以下)的,验收以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在接受服务的小农户所在行政村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九条 现场验收,乡镇(街道)需填写《村、乡镇(街道)核实表》,并由服务对象签字确认。同时留存核查人员和服务对象验收现场合影等影像资料。
第十条 现场核查验收完成后,按村计算验收合格率,即被抽中服务对象的验收通过总面积÷被抽中服务对象的申报总面积×100%,验收合格率×该村申报服务总面积即为验收确认面积。
第十一条 验收结果应当在服务对象所在行政村、乡镇(街道)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乡镇(街道)应出具验收意见,并将验收意见和服务主体提交的验收资料一并提交县农业农村委进行审核备案。单个服务主体在单个乡镇(街道)的项目补助金额在5万元以下或服务内容为粮油作物统防统治,由县农业农村委对乡镇(街道)提交资料进行完整性审查,审核资料无误后即可确认补助面积。单个服务主体在单个乡镇(街道)的项目补助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由县农业农村委组织人员在乡镇(街道)验收基础上进行资料完整性审查和作业面积抽查复核验收。在接受服务的小农户所在行政村抽查比例不得低于5%。对服务对象为种粮大户、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规模户的,可进行服务面积、流转面积比对。对服务主体自身存在种植情形的,不能纳入服务面积申报。复核完成后,按照复核通过确认补助面积,县农业农村委及时将相关资料提交至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审核后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巫溪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资料模板
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备注: 所有资料一式三份,乡镇(街道)、县农业农村委、服务主体各一份 |
1 |
巫溪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乡镇(街道)验收表(乡镇提供)) | |
2 |
巫溪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作业情况汇总表(乡镇提供) | |
3 |
村、乡镇(街道)核实表(乡镇、街道分村提供) | |
4 |
巫溪县农业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验收申请表(主体提供) | |
5 |
巫溪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主体提供) | |
6-7 |
巫溪县农业社会化服务情况表(小农户)、巫溪县农业社会化服务情况表(大户)(主体提供) | |
8 |
巫溪县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技术方案确认单(主体提供) | |
9 |
关于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情况的公示(乡镇提供) |
资料1
巫溪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乡镇(街道)验收表
服务主体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服务乡镇(街道)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服务环节 |
服务主体申报作业 面积(亩) |
乡镇(街道)确认 验收面积(亩) |
乡镇(街道)确认 财政补助金额(万元) | ||||
乡镇(街道)验收意见:
验收人员签字: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签字:
乡镇(街道)盖章: 年月日 | |||||||
社会化服务主体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
此表一式三份,乡镇(街道)、县农业农村委、服务主体各一份
资料2
巫溪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作业情况汇总表
乡镇(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审核人: 分管领导: 填报时间:
序号 |
服务主体名称 |
服务村社 |
服务作物 |
作业环节 |
乡镇(街道)确认验收面积(亩) |
其中 |
补助标准(元/亩) |
补助金额(元) |
备注 | |
服务小农户数量(户) |
服务小农户面积(亩) | |||||||||
合计 |
乡镇街道
资料3
村、乡镇(街道)核实表
服务主体名称: 服务主体负责人签字: 联系方式:
作 业 地 址:
序 号 |
社会化服务情况表序号 |
服务对象名称 |
服务作物种类及环节 |
作业 时间 |
申报面积(亩) |
作业面积(亩) |
服务对象 联系电话 |
是否达到服务标准 |
验收通过率 |
服务对象 签字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个数: |
— |
— |
— |
— |
村委会盖章: 乡镇盖章 :
资料4
巫溪县农业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验收申请表
年 月 日
承接主体 |
项目建设单位名称 |
(填写主体名称并盖公章) | |||||||
服务地址 |
XX镇XX村 | ||||||||
负责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电 话 |
|||||||||
员工数(人) |
机械数量(台、套)及型号 |
||||||||
申请验收服务) |
服务环节 |
服务面积(亩) |
服务次数 |
公允单价(元/亩.次) |
补助标准(元/亩.次) |
补助金额(万元) | |||
水稻机耕 |
200 |
80 |
|||||||
马铃薯机耕 |
200 |
80 |
|||||||
玉米机械化起垄耕整 |
60 |
24 |
|||||||
马铃薯统防统治 |
30 |
12 |
|||||||
合计 |
----- |
--- |
---- |
----- |
注:服务环节明确到作物品种及具体环节,可根据服务主体申报的服务环节自行添加“申请内容”。本申请表一式叁份,服务主体、乡镇(街道)、县农业农村委各一份。
资料5
合同编号:2025xx(与资料6、资料7中的序号一致)
巫溪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
甲方(服务主体):
乙方(服务对象):
经协商,在平等互利、保证双方权益的基础上,甲方为乙方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双方签订如下条款:
一、作业内容
1. 年 月 日至 月 日,甲方向乙方 (作物)提供下列社会化服务:
序号 |
服务田块详细地点 |
服务环节明细 |
水稻机耕 亩,单价 元,金额 元; …… 红薯插藤 亩,单价 元,金额 元; …… 马铃薯机播 亩,单价 元,金额 元; …… 合计金额(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注:本表可另列清单作补充)
二、作业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2.作业服务费标准按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执行。
3.甲方是否预先支付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资金: 。
4.商定结算方式: 。
5.对作业面积有异议时,双方按照实际丈量作业面积计算。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甲方应按照时间要求开展服务,依照操作规程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7.甲方应按照农艺要求保证作业质量,作业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或由双方协商确定作业标准。
四、违约责任
8.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9.如果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的,应在作业初始时间前15天(其中机插45天)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损失。商定赔偿违约金为 。
10.因天气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其他事宜
11.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调一致可另签订补充协议,其法律效力等同本合同。
12.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可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被告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3.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14.本合同有效期自2025年 月 日至2025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卡号:
乙方代表(盖章):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卡号或一卡通账号:
年 月 日
资料6 巫溪县农业社会化服务情况表(小农户) 服务主体: 服务时间: | |||||||||||||
序号 |
服务对象情况 |
服务内容情况 |
是否达到服务标准 |
服务对象签字 |
备注 | ||||||||
服务村社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作物及环节 |
数量(亩) |
服务费(元) |
其中:财政补助(元) |
其中:村集体出资(元) |
其中:自付服务费(元) | ||||
备注:服务费用实行多元分担机制,可采取“三个一点”方式(“财政支持一点、村集体反哺一点〈需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服务对象自筹一点),或采用“财政补助+服务对象自筹”模式,服务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适用方式。
资料7
巫溪县农业社会化服务情况表(大户)
服务作物 |
服务环节 |
||||||
服务主体 |
服务时间 |
服务总面积 |
|||||
协议服务价格(元/亩) |
财政补贴金额(元/亩) |
是否达到 服务标准 |
|||||
应收金额(元) |
补贴金额(元) |
实收金额(元) |
|||||
序号 |
涉及流转土地农户姓名 |
涉及农户联系电话 |
面积(亩) |
地块数量 |
涉及农户签字(农户外出,可由社长代签) | ||
合计 |
资料8
巫溪县粮油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技术方案
确认单
基本 情况 |
社会化服务主体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服务对象 |
|||||||
农户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防治技术方案 | |||||||
作物 |
防治区域 |
计划防治面积(亩) |
防治药剂、防治病虫及亩用量 |
施药方式 |
防治时间 | ||
社会化服务主体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服务对象所在村集体意见 |
签名(签章):
年 月 日 | ||||
服务区域所在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审查意见 |
单位(盖章): 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 ||||||
说明:确认单一式四份,服务主体、服务对象所在村集体、乡镇(街道)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县农业农村委各一份。 |
资料9
关于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情况的
公 示
根据《xxxxxxxxx》文件要求,本镇(街道)对辖区内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环节、面积进行了验收,现将作业验收情况予以公示(详见附表)。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以书面、署名形式反映。
受理单位:XX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监督电话:
附件:1.巫溪县__乡镇(街道)农业社会化服务
情况公示汇总表
2.巫溪县农业社会化服务情况表(小农户)(资料6)
3.巫溪县农业社会化服务情况表(大户)(资料7)
XX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
年 月 日
巫溪县 乡镇(街道)农业社会化
服务情况公示汇总表
序号 |
项目实施单位 |
服务主体负责人 |
服务对象地点 |
项目责任单位 |
服务内容 |
完成服务面积(亩) |
财政补助金额(万元) |
备注 |
合计 |
—— |
—— |
—— |
—— |
—— |
附件3
重庆市巫溪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
(承担2025年社会化服务项目)
序号 |
服务主体名称 |
服务主体详细地址 |
服务主体已从事服务年限 |
服务主体 |
服务主体自有持证机手 数量(人) |
服务主体负责 人姓名 |
服务主体负责人联系电话(手机) |
1 |
巫溪县更生桥农业发展专业合作社 |
重庆市巫溪县菱角镇 |
3 |
15 |
0 |
李崇国 |
18*******89 |
2 |
巫溪县下坝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
重庆市巫溪县白鹿镇 |
3 |
5 |
1 |
韩光显 |
18*******17 |
3 |
巫溪县湖塘缘脆李种植专业合作社 |
重庆市巫溪县白鹿镇 |
4 |
5 |
0 |
毛仕东 |
15*******94 |
4 |
重庆领风科技有限公司 |
重庆市巫溪县上磺镇龙门村七组 |
7 |
10 |
10 |
李定轩 |
15*******05 |
5 |
巫溪县道本种植专业合作社 |
巫溪县朝阳镇玉皇村 |
11 |
15 |
李道本 |
18*******41 | |
6 |
巫溪县伽丰园中药材种植家庭农场 |
巫溪县朝阳镇玉皇村 |
3 |
10 |
1 |
李成明 |
13*******67 |
7 |
巫溪县绿坪种植专业合作社 |
重庆市巫溪县朝阳镇绿坪村七社 |
3 |
17 |
1 |
杨绪清 |
13*******33 |
8 |
巫溪县绿施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巫溪县宁河街道前进桥农贸市场3号 |
3 |
38 |
41 |
姚鑫 |
18*******57 |
9 |
重庆广聚林业 |
巫溪县城厢镇十段先锋路167号 |
9 |
127 |
129 |
高明勇 |
18*******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