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要内容: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现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登记失业三个月及以上)、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养老保险按照补贴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2/3补贴,医疗保险按照补贴年度我市最低档缴费的2/3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适用条件:
1. 为自然人及其家庭(近亲属除外)提供孕产妇新生儿照护、婴幼儿照护、饮食服务、保洁服务、老人照料、病人陪护的家政服务人员。
2. 个体工商户雇工(夫妻关系除外)。
3. 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 日常生活用品的商贩(取得营业执照人员除外)。
4. 网约车驾驶员。
依 据:
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2.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社〔2017〕164号);
3. 《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
4.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优化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经办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7号)
申请渠道:
1.线上: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
http://rlsbj.cq.gov.cn/ywzl/rcggfw/;
2. 线下:县就业和人才事务中心城乡就业统筹科 305。
咨询方式:023-5181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