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要内容:
用人单位招用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按照补贴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确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保险)中单位缴纳的部分进行补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适用条件:适用于全日制公益性岗位。
依 据:
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2.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3. 《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
1. 《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
5.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 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1号);
6. 关于印发《重庆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39号);
7.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优化调整社保补贴等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4号)
申请渠道:
1. 线上: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
http://rlsbj.cq.gov.cn/ywzl/rcggfw/;
2. 线下:县就业和人才事务中心城乡就业统筹科 305。
咨询方式:023-5181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