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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8MB15629103/2023-00158 [ 发文字号 ] 渝巫溪市监处字〔2023〕105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溪县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0-12 [ 发布日期 ] 2023-10-19

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巫溪县福亿家购物中心)

渝巫溪市监处字〔2023105


当事人:巫溪县福亿家购物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00238MAC38L1K2H

法定代表人:陈云

2023822,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巫溪县福亿家购物中心开展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位于生肉区(1台)、卤菜区(1台)、收银台(2台)、调料区(1台)、零食区(1台)的共六台条码标签称均未张贴有效期内检定合格的标志。当事人现场也无法提供上述六台条码标签秤的计量检定合格报告等相关证明。

2023824日,经上报局领导批准,本局对巫溪县福亿家购物中心涉嫌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919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巫溪县金都百货超市于20221109日取得营业执照,在登记经营场所重庆市巫溪县文峰镇开发区A1-6号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条码标签秤属于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前曾申请了六台条码标签称的检定,但检定机构没有在有效期内进行检定,后因当事人自身原因忘记这六台条码标签称进行检定,当事人存在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由于超市日常管理不规范,超市无法提供期间往来账目明细,且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未见配套作弊程序,未见当事人存在计量作弊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通过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陈云、负责人赵文瑞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执法人员于2023822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执法检查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执法人员通知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分别于202395日、96日到我局接受调查时做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存在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以及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不得销售、使用下列计量器具:(四)未经检定或者超过检定证书有效期的;”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期间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安全财产损害、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且当事人及时主动申请技术机构进行计量检定,此情节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建议对该单位进行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不得销售、使用下列计量器具:“(四):未经检定或者超过检定证书有效期的;”规定,应当依据《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销售额、违法所得,或者销售额、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以及拒不提供真实账目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五万一下的罚款。”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改正,不予没收计量器具;

2. 处罚款3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收款人全称:巫溪县财政局,银行账号:31500101040003684,开户银行:农业银行巫溪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巫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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