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巫溪县甜蜜的百货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8MA5YMJRN93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文曲路99号颐博园
经营者:田蜜
经营范围:百货、日用品、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以上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5年7月14日,本局接12315举报,内容为“2025年7月10日,我在商店名称为巫溪县甜蜜的百货店购买了一袋方便面,吃完后发现该方便面已经过期,然而商家销售过期食品给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25年7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门左手边有售卖方便面的货架,该货架从下往上数第二层左边售卖有“康师傅麻辣牛肉面”4袋,生产日期为20241227,保质期至20250626,已超过保质期,周围有未过期食品与上述食品混放,未见不合格食品或过期食品标识。执法人员在报请相关领导批准后对上述食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制作并当场交付了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巫溪市监强制〔2025〕101号)。2025年7月29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权利人同意,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上述扣押财务依法先行处置。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5年7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10月30日经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开始营业,从事百货、日用品、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等经营活动。
现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康师傅麻辣牛肉面”为巫溪县鹏伟商贸有限公司购入,当事人索取了进货票据,未索取合格证明,由于时间跨度久,所以进货票据已经无法提供,具体购进数量也无法认定。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后在其经营场所售卖,2025年7月15日,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经营的“康师傅麻辣牛肉面”销售价格为3元/袋。当事人经营场所没有记账设备及系统,通过微信二维码收款,无法提取销售明细,无法认定上述“康师傅麻辣牛肉面”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情况。本案中消费者于2025年7月10日购买了1袋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麻辣牛肉面”,本局于2025年7月15日扣押了4袋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麻辣牛肉面”,故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案值金额为15.00元,违法所得为3.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2.重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及其附件,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3.重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及其附件,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的事实;
4.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事实。
2025年9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巫溪市监罚告〔2025〕106号),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适用法律依据和处罚的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进行了告知。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本案中,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麻辣牛肉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给予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本案中,当事人无法提供超过保质期“康师傅麻辣牛肉面”的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采购食品查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其涉案食品货值金额15.00元,货值金额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本局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编码M00100501项目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麻辣牛肉面”4袋(详见编号为巫溪市监强制〔2025〕101号的财物清单);
3.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4.罚款5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到银行柜台或用微信、支付宝扫描缴款订单上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巫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