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8MB15629103/2025-00279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溪县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5-11-21
  • 发布日期
  • 2025-12-12
  • 标题
  • 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巫溪市监处罚〔2025〕156号)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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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巫溪县小敢日用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8MABW6Y0R25

场所: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春申大道210号附3号

经营者:李威

2025年8月7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巫溪县小敢日用百货店销售的“ 基础百搭女士短袜2双装-黑色 ”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检。2025年9月19日,我局收到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2025-51EC080436),检验结论为“ 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73001-2016标准,依据《重庆市袜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实施细则(2025 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5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送达“ 基础百搭女士短袜2双装-黑色 ”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在报请相关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库房内的6双备样产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制作并当场交付了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巫溪市监强制〔2025〕186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对上述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2025年10月2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经权利人同意,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将该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延长30日。2025年1010日经局领导同意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8日经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开始营业,在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春申大道210号附3号从事食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文具用品零售、鞋帽零售,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化妆品零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等经营活动。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4月14日在浙江熙彬进出口有限公司购进“基础百搭女士短袜2双装-黑色”40双,购进价格是2.75元/双,合计金额110元,购进后在其营业场所售卖,销售价格是5元/双。2025年8月7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抽检时,当事人营业场所内“基础百搭女士短袜2双装-黑色”库存14双,工作人员以5元/双的价格购买了8双“基础百搭女士短袜2双装-黑色”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同时封存6双在当事人营业场所内作为备样,其余26双“基础百搭女士短袜2双装-黑色”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收银系统无法提取销售记录,故无法得知销售时间及消费者信息。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基础百搭女士短袜2双装-黑色”经抽检判断为不合格产品,故认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5元/双×40双=200.00元,上述“基础百搭女士短袜2双装-黑色”共销售了34双,违法所得为(5元/双-2.75元/双)×34元/双=76.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委托书、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单、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事实;

3.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来源、货值金额、违法所得;

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抽样人员工作证复印件,证明抽样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

5.整改报告、产品召回公告,证明当事人积极采取整改措施。

2025年11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编号:渝巫溪市监罚告字〔2025〕144号),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适用法律依据和处罚的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进行了告知。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基础百搭女士短袜2双装-黑色”,其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73001-2016标准,依据《重庆市袜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 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没收6双不合格的备样产品,给予当事人0.0100万元以上0.0600万元以下的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0.00765万元。   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发布产品召回公告,但当事人未追回产品,造成一定财产受损,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5 年版)中编码G00100203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

当事人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单中“基础百搭女士短袜2双装-黑色”购进日期显示为2025年7月7日,经执法人员调查,是当事人未准确提供购进日期,该批次“基础百搭女士短袜2双装-黑色”实际购进日期是2025年4年14日

当事人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单中“基础百搭女士短袜2双装-黑色”抽样基数显示为24双,经执法人员调查,是当事人未准确提供购进数量,该批次“基础百搭女士短袜2双装-黑色”实际购进数量是40双。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的“基础百搭女士短袜2双装-黑色”6双(详见编号为巫溪市监强制〔2025〕186号的财物清单);

2.没收违法所得76.50元;

3.罚款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到银行柜台或用微信、支付宝扫描缴款订单上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巫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