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巫溪县小高农副产品店(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8MAEWPGD202
经营场所:重庆市巫溪县文峰镇文峰村二社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高长平
2025年10月21日、10月25日,我局接到全国12315 平台的两件举报,举报人均称在抖音商城“巫溪高掌柜优质农产品”店铺购买了红薯粉丝。收到货后发现该食品是三无食品,没有任何标签标识信息。2025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巫溪县小高农副产品店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无产品库存,也未见有关产品标识标签的物品。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5年11月3日,经上报局领导批准,本局对当事人销售无标识标签的散装食品行为立案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6年1月26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9日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8MAEWPGD202,在重庆市巫溪县文峰镇文峰村二社从事食品线上经营活动。
当事人销售的红薯粉丝系上门收购于农户处,红薯粉丝的数量和价格都是在农户家现场交易确定,未制作有关票据和记录,采购到一定数量后在抖音平台的店铺进行线上销售,2025年9月18日、29日,两名消费者通过抖音后台链接在网上购买红薯粉条各1份,重量均为一斤,订单编号:6946226691578008981 、 6946613046892828146,接到订单后当事人用牛皮纸、塑料袋和纸箱进行包装,再快递给消费者,由于当事人疏忽大意未在外包装上张贴标识标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第二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红薯粉丝的事实。
第三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事实。
2026年1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巫溪市监罚告〔2026〕6号直接送达巫溪县小高农副产品店,并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
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三条“行政机关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高效便民的原则”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进行适中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局开具的《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到银行柜台或用微信、支付宝扫描缴款订单上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巫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