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8MB15629103/2026-00061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溪县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6-03-13
  • 发布日期
  • 2026-03-27
  • 标题
  • 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巫溪市监处罚〔2026〕52号)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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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巫溪县金品惠日用百货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8MADJNA2L5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金高英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为准)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文具用品零售;箱包销售;针纺织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5年11月30日,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巫溪县金品惠日用百货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正在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具体抽样产品为:

1.春彩牌电暖宝,规格型号:220V~50Hz 500w,抽样单编号:CQ25110061,销售价为19元/台,此次抽检共抽取5台,其中3台送至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备样的另2台经封样、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就地保存于巫溪县金品惠日用百货经营部内;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于2025年 12月23日出具检验报告(NO:SCLG01202502728),检验结论:经检验,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非正常工作(不包括第19.11.4条试验)、结构(不包括第22.46条试验)、元件(只做第24.101条试验)、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99-2009标准,依据《电热暖手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2.杰露牌电暖宝,规格型号:JL,抽样单编号:CQ25110060,销售价为 25元/台,此次抽检共抽取5台,其中3台送至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备样的另2台经封样、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就地保存于巫溪县金品惠日用百货经营部内。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2日出具检验报告(NO:SCLG01202502727),检验结论:经检验,输入功率和电流、非正常工作(不包括第19.11.4条试验)、结构(不包括第22.46条试验)、元件(只做第24.101条试验)、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99-2009标准,依据《电热暖手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本局于2026年1月4日收到上述两份检验报告,并于2026年1月5日向当事 人送达了上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予以认可,未提出复 检申请。2026年1月5日,经报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电暖宝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巫溪市监强制【2026】601号)。本局于2026年1月19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金高英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 标准的产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6年2月4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29日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8MADJNA2L5J),在重庆市巫溪县文峰镇新镇街8号从事日用百货销售、食品销售等经营活动。抽检不合格的春彩牌电暖宝和杰露牌电暖宝系经 营者从重庆市购进,并于巫溪县金品惠日用百货经营部店内销售。由于经营 者保管不善,其购进票据均已遗失,经营者也不能清楚地记得购进渠道,相关购进情况如下:

1.春彩牌电暖宝共购进5台,购进价格为12元/台,销售价格为19元/台,货值金额共计95元,计算公式:19×5=95元;

2.杰露牌电暖宝共购进5台,购进价格为16元/台,销售价格为25元/台。货值金额共计125元,计算公式:25×5=125元。

综上所述,货值金额共计220元。

抽样当天,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样人员现场制作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付费单,将3台春彩牌电暖宝受检样品和3台杰露牌电暖宝受检样 品的费用支付给商家,另2台春彩牌电暖宝和2台杰露牌电暖宝备样样品未支 付费用。截止被本局查获时止,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只剩余上述备样样品各两台(未销售)。经核算:

1.春彩牌电暖宝违法所得21元,计算公式:(19×3)元-(12×3)元=21元;

2.杰露牌电暖宝违法所得27元,计算公式:(25×3)元-(16×3)元=27元。

综上所述,违法所得共计4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3张,《检验检测报告》两份(编 号:SCLG01202502728、SCLG01202502727)、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 两份(编号:SCLG01202502728、SCLG01202502727)、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事实;

第三组: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GRXM94)、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资质认证书一份(证书 编号:222220340655),抽检人员工作证及检测资质一份,抽检单两份(编 号:CQ25110060、CQ25110061),证明抽检机构、人员及抽检程序的合法性;

第四组: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付费单两份、《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巫溪市监强制[2026] 601号)、《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巫溪市监强制[2026]601号),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2026年3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巫溪市监罚告   〔2026〕53号直接送达巫溪县金品惠日用百货经营部,并将拟作出的行政处 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 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 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 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当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220元以上66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违法所得较少,1.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 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 法所得较少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2.根据《重庆市市场监 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裁量基 准:“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产品”关于第四十九条的裁量基准(编码:G00100102)。经综合裁量,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建议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 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并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暖宝4台(春彩牌2台,杰露牌2台);

2.没收违法所得48元;

3.罚款33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局开具的《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   单》到银行柜台或用微信、支付宝扫描缴款订单上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 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巫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