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8MB15629103/2026-00076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溪县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6-03-19
  • 发布日期
  • 2026-04-16
  • 标题
  • 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巫溪市监处罚〔2026〕55号)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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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巫溪县吉彬日杂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8MABX0UP75W

经营者:罗吉彬

2025年12月1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巫溪县吉彬日杂百货店销售的红豆牌电热毯进行了监督抽查。2025年12月31日,我局收到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NO:SCLG01202502725),检验结论为“经检验,非正常工作(只做第19.102或19.103或19.110条试验)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8-2008标准,依据《电热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6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送达上述检验报告。执法人员经报请主要领导后制作并交付了《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巫溪市监强制〔2026〕84号),依法对当事人营业场所内的2床涉案备样产品进行扣押。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2026120日,经局领导同意立案调查。2026年2月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经权利人同意,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将该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延长30日。2026年3月6日,因扣押期限届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经部门负责人批准,解除该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事人书面申请,涉案物品移交由我局继续保管。

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6日经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开始营业,在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北井大道9号林城怡园1、2幢附7号从事百货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针纺织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游艺及娱乐用品销售等经营活动。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2日在石家庄豆红家具用品有限公司购进5床红豆牌电热毯,购进价格是39元/床,合计金额195.00元,购进后在营业场所内销售,销售价格是75元/床。2025年12月1日,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以75元/床的价格购买了3床上述红豆牌电热毯进行监督抽样,同时封存2床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作为备样。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红豆牌电热毯经抽检判断为不合格产品,故认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75元/床×5床=375.00元,违法所得为(75元/床-39元/床)×3床=108.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单、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事实;

3.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单、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单,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来源、货值金额、违法所得;

4.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单、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产品质量检测领域表、抽样人员工作证、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证明抽样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及抽样检验检测的合法性的事实;

6.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积极采取整改措施。

2026年3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巫溪市监罚告〔2026〕56号),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适用法律依据和处罚的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进行了告知。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红豆牌电热毯经抽样检验,非正常工作(只做第19.102或19.103或19.110条试验)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8-2008标准,依据《电热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反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没收2床不合格的备样产品,给予当事人375元以上1125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108元。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如实提供供货商的资质、销售单、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证明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红豆牌电热毯除抽样外,未对其他消费者售出,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及《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中编码G00100101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的备样产品红豆牌电热毯2床;

2.没收违法所得108.00元;

3.罚款3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到银行柜台或用微信、支付宝扫描缴款订单上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巫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