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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8709450498T/2019-0026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体裁分类 ] 财政预算、决算
[ 发布机构 ] 巫溪县财政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19-09-28 [ 发布日期 ] 2019-09-28

巫溪县司法局2018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巫溪县司法局

2018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编制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2)制定全县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和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乡(镇)、各部门(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3)监督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

4)指导监督全县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帮教安置工作。

5)指导管理全县社区矫正工作。

6)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监督本县律师机构、公证机构活动;指导监督企事业法律顾问工作。

7)管理和指导全县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8)组织实施本县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9)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对外联络宣传、交流工作。

10)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11)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装备工作和国有资产的管理。

12)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机构情况,包括当年变动情况及原因。

机构改革前巫溪县司法局机关内设机构8个,所属事单位一个法律援助中心,一个公证处,三十二个乡镇司法所。总编制人数73名,其中事业编制6名,领导职数按5名配备,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按1名配备。

机构改革后巫溪县司法局机关内设机构6个,所属事单位共三个,分别为:法律援助中心(参公)、公证处、行政复议应诉服务中心,三十二个乡镇(街道)司法所为县司法局派出机构。总编制人数75名,其中事业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政治部主任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按1名配备。

3.人员情况,包括当年变动情况及原因。

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68人,年末在职职工67人,辞职1人

二、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收入总计1753.55万元,支出总计1703.14万元。与2017年决算数相比,收入减少了268.37万元,同比减少13.27%;支出减少34.77万元,同比减少2%,主要原因是2017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代收的公证费应缴财政未缴的568.63万元以前年度超用了,2017年上缴财政后在当年返还。

本部门2018年度收入合计1753.5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753.55万元,占100%。

本部门2018年度支出合计1703.1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54.52万元,占79.53%;项目支出348.63万元,占20.47%。

本部门2018年度年末结转和结余334.40万元,较上年增加50.4万元,主要原因是基层司法业务、社区矫正等项目和年底结算经费年底时还未支付。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1753.55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268.37万元,下降13.27%。主要原因是2017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代收的公证费应缴财政未缴的568.63万元以前年度超用了,2017年上缴财政后在当年返还。较年初预算数增加464.27万元,增长36.01%。主要原因是2018年人员经费中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资金、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中的公务员平时考核增加较多。公用经费主要是水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培训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的增加。

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拨款支出1703.14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34.77万元,下降2%。主要原因是2017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代收的公证费应缴财政未缴的568.63万元以前年度超用了,2017年上缴财政后在当年返还。较年初预算数增加413.86万元,增长32.10%。主要原因是2018年人员经费中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资金、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中的公务员平时考核增加较多。公用经费主要是水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培训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的增加。

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1422.88万元,占83.54%,较年初预算数增加396.30万元,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主要原因是2018年人员经费中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资金、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中的公务员平时考核增加较多。公用经费主要是水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培训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的增加;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66.69万元,占9.79%,较年初预算数增加17.57万元,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主要原因是2018年人员的基本工资等基数有所上调,相应的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也有所增长;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50.19万元,占2.95%,较年初预算数持平;住房保障支出63.39万元,3.72%,较年初预算数持平。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一般公共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354.52万元。其中:人员经费973.35万元,较上年减少92.66万元,主要原因是人事变动中途有人员退休,年底有1名人员辞职,加之退休人员和中途调动的人员以及职级变动人员年底结算经费还未支付。人员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退休费、抚恤金、住房公积金等。公用经费381.17万元,较上年减少10.74万元,主要原因是2017年的公用经费中包含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代收的公证费应缴财政未缴的568.63万元以前年度超用了。公用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办公费、物业管理费、维修(护)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租赁费、劳务费等。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支出总额情况。

2018年度本部门 “三公”经费支出共计28.00万元,较年初预算数基本持平,较上年支出数减少27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2017年按比例分摊了以前年度超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代收的公证费应缴财政未缴的31万元;二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按照只减不增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二是我单位严格落实公车使用规定,严禁公车私用。三是强化公务接待支出管理,严格遵守公务接待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对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一律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

(二)“三公”经费分项支出情况。

    2018年度本部门未发生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

    2018年本部门未发生公务车购置费用支出。

2018年度本部门公务车运行维护费15.00万元,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市内因公出行、司法业务检查等工作所需车辆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费、保险费等,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增加2.00万元,较上年支出数减少18.00万元,主要原因是因公出行次数增多,油价上涨,车辆老化耗油量增多;2017年按比例分摊了以前年度超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代收的公证费应缴财政未缴的31万元。

公务接待费13.00万元,主要用于接待上级部门来我局检查指导工作,以及其他部门到我单位学习调研发生的接待支出,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减少2.00万元,较上年支出数减少9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2017年按比例分摊了以前年度超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代收的公证费应缴财政未缴的31万元;同时本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强化公务接待支出管理,严格遵守公务接待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对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一律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公务接待费有所下降

(三)“三公”经费实物量情况。

2018年本部门因公出国(境)共计0团组,0人;公务用车购置0辆,公务用车保有量为5辆;国内公务接待750批次,4500人,其中:国内外事接待0批次,0人;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0人。2018年本部门人均接待费30.00元,车均购置费0万元,车均维护费3.00万元。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2018年度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81.17万元,比2017年度减少10.74万元,降低2.74%,主要原因一是2017年按比例分摊了以往年度超用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代收的公证费应缴财政未缴的568.63万元;二是水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培训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的增加,此外部分原因是由物价上涨造成的,以至于即使2017年分摊了以前年度的一大部分,但今年的下降比例并不高。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开支办公费、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截至2018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5辆,均为应急保障用车。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至少应包含以下信息:2018年度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49.30万元,均为政府采购货物支出。  

(四)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说明。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我局对5个项目开展了绩效自评,涉及资金348.63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大部分项目都运行良好,能及时跟进计划实施,只有基层司法业务项目中因规范化司法所建设年底未全部报账,因而有部分经费年底时还未支付。

五、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机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六、决算公开联系方式。

本单位决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023-51889887


重庆市巫溪县司法局2018年决算公开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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