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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8750071502K/2018-0429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巫溪县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18-08-28 [ 发布日期 ] 2018-08-28

巫溪县司法局2017年决算情况说明及公开表

巫溪县司法局2017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1、贯彻执行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编制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2、制定全县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和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乡(镇)、各部门(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3、监督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

4、指导监督全县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帮教安置工作。

5、指导管理全县社区矫正工作。

6、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监督本县律师机构、公证机构活动;指导监督企事业法律顾问工作。

7、管理和指导全县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8、组织实施本县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9、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对外联络宣传、交流工作。

10、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11、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装备工作和国有资产的管理。

12、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巫溪县司法局机关内设机构8个,所属事单位一个法律援助中心,一个公证处,三十二个乡镇司法所。总编制人数66名,其中事业编制6名,领导职数按5名配备,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按1名配备。

二、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收入总计2021.92万元,支出总计1737.92万元。与2016年决算数相比,收入增加873.26万元、增长76.02%;支出增加548.26万元,增长46.09%,主要原因一是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代收的公证费应缴财政未缴的568.63万元以前年度超用了,2017年上缴财政后,财政在本年度返还,二是2017年人员经费中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资金、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中的公务员平时考核增加较多。公用经费主要是水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培训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的增加。

本部门2017年度收入合计2021.9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021.92万元,占100%。

本部门2017年度支出合计1737.9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457.92万元,占83.89%;项目支出280.00万元,占16.11%。

本部门2017年度年末结转和结余284.00万元,较上年增加284.0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结转190.4,主要是新进人员各项经费和年终结算经费。项目支出93.6万元,主要是人民调解和社区矫正办案费用还没付完。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2021.92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873.26万元,增长76.02%。较年初预算数增加1087.22万元,增长116.32%。主要原因是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代收的公证费应缴财政未缴的568.63万元以前年度超用了,2017年上缴财政后,财政在本年度返还。

本部门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1737.92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548.26万元,增长46.09%。较年初预算数增加803.22万元,增长85.93%。主要原因一是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代收的公证费应缴财政未缴的568.63万元以前年度超用了,二是2017年人员经费中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资金、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中的公务员平时考核增加较多。公用经费主要是水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培训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的增加。

本部门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1428.99万元,占82.22%,较年初预算数增加617.67万元,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主要原因是按比例分摊了前年度超用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代收的公证费应缴财政未缴的568.63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0.78万元,占11.55%,较年初预算数增加185.55万元,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主要原因是2017年人员经费中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资金、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中的公务员平时考核增加较多;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48.5万元,占2.79%,与年初预算数持平;住房保障支出59.65万元,占3.43%,与年初预算数持平。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一般公共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457.92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066.01万元,较上年增加264.13万元,主要原因是2017年人员经费中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资金、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中的公务员平时考核增加较多。人员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退休费、抚恤金、住房公积金等。公用经费391.91万元,较上年增加268.38万元,主要原因是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代收的公证费应缴财政未缴的568.63万元以前年度超用了,加之物价较以往稍有上涨。公用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办公费、物业管理费、维修(护)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租赁费、劳务费等。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支出总额情况。

2017年度本部门“三公”经费支出共计55万元,较年初预算数增加10万元,较上年支出数增加5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按比例分摊了以前年度超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代收的公证费应缴财政未缴的31万元,本年实际“三公”经费支出减少了。

(二)“三公”经费分项支出情况。

2017年度本部门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年初无预算,2016年度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

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年初无预算,2016年度购置费0万元。

公务车运行维护费33万元(本年实际支出13万元),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市内因公出行、司法业务检查等工作所需车辆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费、保险费等,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增加20万元,较上年支出数增加6万元,主要原因是因公出行次数增多,油价上涨,车辆老化耗油量增多。

公务接待费22万元,主要用于接待上级部门来我局检查指导工作,以及其他部门到我单位学习调研发生的接待支出,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减少3万元,较上年支出数减少1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本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强化公务接待支出管理,严格遵守公务接待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对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一律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公务接待费有所下降。

(三)“三公”经费实物量情况。

2017年本部门因公出国(境)0个团组;公务用车购置0辆,公务用车保有量为5辆;国内公务接待734批次,4400人。2017年本部门人均接待费50元,车均维护费6.6万元。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2017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91.91万元,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开支办公费、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机关运行经费较2016年增加268.38万元,增长217.26%,主要原因一是按比例分摊了以往年度超用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代收的公证费应缴财政未缴的568.63万元,二是2017年人员经费中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资金、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中的公务员平时考核增加较多。公用经费主要是水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培训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的增加,此外部分原因是由物价上涨造成的。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5辆,均为一般公务用车。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2017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03万元,均为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03万元。主要用于采购局机关和司法所日常办公所需的电脑及打印机。

(四)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说明。2017年度本单位无预算绩效管理项目。

五、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六、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单位决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023-51889887。

巫溪县司法局2017年部门决算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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