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溪水罚〔2026〕第1号
违法当事人:王丽
公司名称:巫溪县同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巫溪县花台乡花台村2025年度市级美丽移民村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0日对你在巫溪县花台乡花台村2025年度市级美丽移民村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你存在以下水事违法行为:2025年9月26日你在巫溪县花台乡花台村2025年度市级美丽移民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刘登彩户外立面改造脚手架搭设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规定,并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一:巫溪县花台乡花台村2025年度市级美丽移民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巫溪县同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备案表各一份,证明巫溪县同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合法施工单位;
证据二:巫溪县同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项目人员机构任命1份、王丽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王丽个人社保证明,证明王丽为本项目的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证据三:《巫溪县水利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溪水质安整改(2025〕第36号)及当日现场检查图片、巫溪县花台乡花台村2025年度市级美丽移民建设项目监理合同复印件、重庆祚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本项目任命文件、专业监理工程师冉伟调查询问笔录、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陈雪立调查询问笔录、本项目发改委立项文件一份、巫溪县移民安置后扶事务中心关于本项目项目部成立文件一份、王丽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巫溪县同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王丽在巫溪县花台乡花台村2025年度市级美丽移民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问题情况属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个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
限你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巫溪县政务服务大厅水利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执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巫溪县水利局
2026年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