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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8MB15033045/2023-00028 [ 发文字号 ] 巫溪水利许可〔2023〕91号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 巫溪县水利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1-27 [ 发布日期 ] 2023-12-15

巫溪县水利局关于巫溪县塘坊镇漆树村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建设开采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重庆市胜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司提交的巫溪县塘坊镇漆树村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建设开采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代码:2201-500238-04-01-189869)和《巫溪县塘坊镇漆树村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建设开采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巫溪县塘坊镇漆树村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建设开采项目为新建建设类项目,位于巫溪县塘坊镇漆树村,距离巫溪县城35km。项目主要由露天采场、施工便道、工业广场和临时堆土场组成,项目生产生活区租赁当地民房。矿山可采资源量(可利用资源储量)206.5万吨(98.33m3),可采储量196.2万吨(93.43m3),生产规模为20万吨/年,可采年限9.8年,采用公路运输开拓、汽车运输方案,采用台阶式采矿方法开采,采用自上而下的顺序进行开采。本项目不涉及拆迁安置及专项设施改(迁)建。项目已于20233月开工,预计于203410月完工,其中建设期为1.83年,生产运行期9.8年。项目总投资36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800万元。

项目总占地面积6.55hm2,均为临时用地。根据主体设计,项目土石方挖方总量96.72m3(包含表土剥离),土石利用方90.81m3,填方4.17m3(包含表土剥离),本次开采建设产生弃方1.74m3,弃方为矿山开采剥离产生的一般废石,弃方在矿山开采结束后直接平铺至至矿山+1210m采坑底盘。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方案编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相关资料等基本正确。

(二)同意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34年。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界定,面积为6.55hm2

(四)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为建设生产类项目西南紫色土区一级标准。

(五)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设计水平年:建设期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7%,土壤流失控制比等于1.0,渣土防护率达到92%,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7%,林草覆盖率达到25%

生产运行期: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5%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0%,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85%,林草覆盖率达到25%

(六)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体系。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水土保持方案投资

经审核,巫溪县塘坊镇漆树村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建设开采项目水保方案设计静态总投资433.76万元,其中主体已有水土保持投资231.17万元,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202.59万元。方案新增投资中:工程措施17.63万元,植物措施0.41万元,监测措施79.89万元,临时措施费40.77万元,独立费用43.77万元,基本预备费10.95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91708.2元。

建设期水保方案总投资84.10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已列投资35.49万元,方案新增投资48.61万元(工程措施7.42万元,独立费用32.02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9.17万元)。

生产运行期水保方案总投资349.66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已列投资195.68万元,方案新增投资153.98万元(其中:工程措施10.21万元,植物措施0.41万元,监测措施费79.89万元,临时措施40.77万元,独立费用11.75万元,基本预备费10.95元)。生产运行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以每年实际产量据实核算。

四、工作要求

(一)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按程序与主体工程设计一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作为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依据。弃渣场等重要防护对象应当开展点对点勘察与设计。无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三)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禁止随意占压破坏地貌植被。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在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水土保持责任,强化奖惩制度,规范施工行为。

(四)依法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在工程建设期间应将水土保持监测情况予以公开,同时在业主项目部和施工项目部公开,并按规定向我局按时报送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

(五)结合主体工程监理,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项目开工前向县税务机关主动申请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照水利部第53号令规定办理。确需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并完成弃渣场变更审批手续。

(八)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后续设计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水土流失。

(九)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

(十)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重新审核。

                            

巫溪县水利局

                                20231127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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