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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8MB15033045/2023-00034 [ 发文字号 ] 巫溪水利许可〔2023〕99号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 巫溪县水利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2-13 [ 发布日期 ] 2023-12-15

巫溪县水利局关于巫溪县柏杨河生态修复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巫溪县宁之源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你司提交的巫溪县柏杨河生态修复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代码:2209-500238-04-01-137646)和《巫溪县柏杨河生态修复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巫溪县柏杨河生态修复治理工程位于巫溪县凤凰镇和柏杨街道。项目治理河道长度6.95km,其中柏杨河段起点为党校,终点为栖凤桥,长度4.74km;小溪河段起点为刘家沟电站厂房上游600m处,终点为与柏杨河汇合口,长度2.21km。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河道清淤疏浚、防洪护岸、生态修复及跳墩、人行桥、步道、广场、改建截污干管等其他设施。河道清淤疏浚6.95km;新建防洪护岸225m,采用生态格宾挡墙+格宾护垫植草护坡等护岸形式;生态修复面积18.1m2,包括峡湾幽谷区6.70hm2、曲港江芳区8.94hm2、清溪鸣晓区2.46hm2;新建跳墩3座,跨河人行桥3座,步道10.8km,广场2.22hm2,改建柏杨河右岸截污干管1.2km。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布设施工道路238m,施工营地2处,表土堆放场2处,临时堆渣场2处,临时设施均位于主体工程占地范围,未新增临时用地。

工程总占地面积36.77hm2,其中永久占地22.86hm2,临时占地13.91hm2。工程挖方6.44m3(含表土剥离1.52m3),填方6.44m3(含表土回覆1.52m3),无借方和余方。工程已于20239月开工,计划于20256月完工,总工期22个月。建设单位为巫溪县宁之源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总投资13816.59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0176.09万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方案编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相关资料等基本正确。

(二)同意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5年。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界定,面积为36.77hm2

(四)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为建设生产类项目西南紫色土区一级标准。

(五)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其中: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7%,土壤流失控制比等于1.0,渣土防护率达到94%,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7%,林草覆盖率达到27%

(六)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体系。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水土保持方案投资

经审核,巫溪县柏杨河生态修复治理工程水保方案设计静态总投资3876.18万元,其中主体已列投资3410.88万元,方案新增投资为465.30万元(其中:工程措施34.75万元,监测措施39.09万元,施工临时措施80.05万元,独立费用192.05万元,基本预备费112.70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66637.20元)。

四、工作要求

(一)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按程序与主体工程设计一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作为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依据。重要防护对象应当开展点对点勘察与设计。无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三)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禁止随意占压破坏地貌植被。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在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水土保持责任,强化奖惩制度,规范施工行为。

(四)依法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在工程建设期间应将水土保持监测情况予以公开,同时在业主项目部和施工项目部公开,并按规定向我局按时报送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

(五)结合主体工程监理,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项目开工前向县税务机关主动申请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照水利部第53号令规定办理。确需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并完成弃渣场变更审批手续。

(八)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后续设计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水土流失。

(九)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

(十)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重新审核。

                

巫溪县水利局

                                 20231213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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