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8MB15033045/2025-00088 | [ 发文字号 ] | 巫溪水利许可〔2025〕92号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水利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6-12 | [ 发布日期 ] | 2025-06-12 |
巫溪县水利局 关于巫溪县2024年河道清淤疏浚工程(长溪河)洪水影响 评价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巫溪水利许可〔2025〕92号
巫溪县水利局
关于巫溪县2024年河道清淤疏浚工程(长溪河)洪水影响
评价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巫溪县宁之源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巫溪县2024年河道清淤疏浚工程(长溪河)洪水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申请(项目代码:2048-500238-04-01-753839)收悉。结合县水利局组织专家对该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的评审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将该工程洪水影响评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防洪标准
项目位于长溪河蒲莲镇段,起点位于长溪河巫溪境内下游起点处,终点位于原蒲莲镇大正煤矿处,项目布置在长溪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河段评价标准为10年一遇。
二、原则同意涉河建设方案的洪水影响评价结论
涉河方案介绍基本清楚。涉河部分为长溪河全河段,清淤涉及3段分别为:K4+652~K7+902,K8+302~K9+352,K9+602~K10+982,清淤河段长度为5.680km,清淤厚度为1.5~2.5m,清除淤积物总量为38.10万m³。
河段清淤不得影响已有涉河建筑物安全,应对河道两岸的临河房屋、堡坎或自然边坡留出安全距离,河道左右两岸自然边坡清淤安全间距为3m,河道左右岸的临河房屋、堡坎清淤安全间距为3~5m。河段清淤河段应考虑上下游设置清淤过渡带,不得在清淤区内形成倒坡和河床陡坎现象。河段清淤开挖时开挖坡度不陡于1:2.0,部分含泥较大区域应适当放缓开挖坡度。
疏浚时避免形成局部的深坑或者深槽,沿河道的横向坡度均匀开采,避免形成陡坡,疏浚后的区域与原河床平缓衔接,疏浚后断面不能形成陡岸。疏浚作业时,为了避免疏浚诱发岸库再造、滑坡等,应严格按照论证的最大疏浚深度进行,不得长时间固定一点施工,防止使河床形成局部较大深潭或深沟,造成边滩冲刷、切割,引起航槽、河势变化。在疏浚区与岸坡衔接时,按一定的坡度施工,切忌垂直采挖及一味追求疏浚效益而开挖太深,造成溯源冲刷,影响碛坝稳定,进而影响整个河势稳定。
工程实施后对河道防洪及河势稳定基本无影响,对防汛抢险基本无影响,对河道内现有水利工程与设施基本无影响,洪水影响分析基本可靠。
三、原则同意本报告关于工程建设对第三方影响的分析结论
本工程的建设不会对其它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结论基本合理。
四、有关要求
(一)项目法人应妥善处理占地补偿等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
(二)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要将施工方案报送县水利局,并服从防汛部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项目法人要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严禁向河道内倾倒弃土弃渣,施工完工后应及时拆除施工设施,清除弃渣等阻碍物,确保行洪安全。
(三)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要及时将施工放样资料报送县水利局,县水利局将对工程控制坐标在内的涉河事项进行核查。
(四)工程竣工后,项目法人应报告县水利局,县水利局将组织人员对工程控制坐标在内的涉河事项进行全面复核,并参加工程项目的综合验收。
(五)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3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行政许可决定自行失效;若要继续建设,应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也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六)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实施。
附件:巫溪县2024年河道清淤疏浚工程(长溪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审意见
巫溪县水利局
2025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