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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日期:2021-04-14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50号)精神,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部署,围绕保障粮食安全和水安全,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按照“统筹兼顾、两手发力,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以配套完善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明晰工程产权和水权为前提,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逐步建立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实现农业现代化。

(二)改革目标及试点范围。按照重庆市总体部署,2020实现改革目标。

1.改革目标:建立健全充分体现我水资源供需状况、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农业水权交易和政府回购机制基本建立,推广农业节水技术措施,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

2.试点范围:2018年,在峰灵镇、古路镇、凤凰镇实施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域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2019年在其他乡镇积极探索、稳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不断总结试点经验,到2020年逐步向全县推广。

二、扎实做好推进农业水价改革的基础性工作

(三)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加快供水计量体系建设,201812月底前完成试点项目区域供水计量设施和监测设施,根据管理需要细化计量单元,由管理单位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管理和计量

(四)进一步推进工程确权颁证工作。201812月底前,在完成小型水利工程确权颁证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完善“两证一书一台帐”(所有权证、使用权证、管护协议书和小型水利工程台帐)制度。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责”原则,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落实管护经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五)建立农业水权制度。根据市农业用水定额,建立我县用水总量宏观控制指标体系和用水定额管理指标体系,推动农村水权制度建设,逐步形成节约转让、超用加价的节水激励机制。以乡镇(街道)为单元对各区域进行农业灌溉用水总量分配,乡镇(街道)再结合可配置总水量和相关定额分配区域内用水单位或个人的用水总量,核发水权证。鼓励用水主体将节约水量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有偿转让或结转使用,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可利用节水奖励基金等对节约水量进行回购

(六)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建立农业灌溉用水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工程维修养护,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强化供水计划管理和调度,提高水管单位运行效率,强化监督检查,加强成本控制,建立管理科学、精简高效、服务到位的运行机制,保障合理的灌溉用水需求,有效降低供水成本。

(七)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在试点区开展土壤墒情检测分析,科学分析我县不同区域的土壤墒情和农作物需水定额。在稳定农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建立与区域水资源条件、气候条件、产业规划相匹配的农业种植结构和耕作制度。按照“以水定产”的原则,在水资源短缺地区适度调减高耗水作物种植面积,鼓励种植耗水少、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努力发展设施农业。推广管灌、滴灌等节水技术,发展水肥一体化、水肥药一体化技术。

(八)探索创新终端用水管理方式。鼓励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管单位管理和用户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推进片区水利水文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建设、初始水权配置、定额管理、水量分配、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

(九)鼓励民间和社会资本参与。建立财政资金引导、市场主体投入、合作组织和农民群众参与、社会力量捐赠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新机制。在不改变农田水利设施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其所有权、使用权转租、抵押融资。通过独资、合资、联营、租赁、捐赠等途径,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委托运营、债转股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

三、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十)加强农业供水成本测算。供水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6310号)和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水财经〔2007470号)等要求,建立供水成本定期测算制度,科学测算水利工程供水成本,逐步实现成本定价。

(十一)合理核定农业水价。国有中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县物价主管部门制定。农村集体所有、用户自建自管自用的水利工程供水,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并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农业用水户承受能力,合理制定供水工程各环节水价并适时调整。供水价格原则上应达到或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水资源紧缺、用户承受能力强的地区,农业水价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地理位置相邻、水资源条件相似的小型灌区探索实行区域统一水价。对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业等不同用水类型,实行分类定价,分别达到运行维护、全费用成本和微利水平。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对超定额水量部分实行阶梯水价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促进农业节水。结合灌区水利工程和灌溉管理实际,因地制宜探索基本水价+实际灌溉水量(次数)水价构成“两部制”水价。

(十二)建立健全水费征收和管理制度。供水管理单位要适时公开用水指标、实用水量、水价标准、水费额度,防止乱加价、乱收费。工程管护组织要建立健全水费征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增强水费征收的透明度,加强水费的使用监督,按照“以水养水”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不挪用,不截留,切实提高水费使用效益。

四、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十三)建立精准补贴机制。20196月底前,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对实行了用水定额管理、用水总量控制、水量分配、水权确定、用水计量,管护体制机制健全、灌溉工程设施完好、灌溉秩序良好、水费征收率达到80%及以上的农业灌溉管护组织,推行农业水费财政精准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

(十四)建立节水奖励机制。20196月底前,建立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对积极采用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和水肥、水肥药一体化技术,积极实施种植结构调整将高耗水作物改种耐旱作物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节水奖励,提高用户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

(十五)多渠道筹集奖补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县政府统筹各级财政安排的水管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经费、上级补助的专项资金以及社会捐助等,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

五、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农业农村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积极推进落实,切实加强统筹协调,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改革时间表、路线图,分步实施,确保如期完成改革任务。

(十七)明确部门职责。县发展改革委要强化对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逐步完善供水价格管理政策,建立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县财政局要多渠道筹集级及以上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县水务局要配套完善工程体系和供水计量设施,推进确权颁证,建立健全农业水权制度。县农委要大力推广节水技术,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民政、工商部门要做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注册、登记和管理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加大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督促指导。

(十八)加大宣传引导。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强化水情教育,引导农民树立节水观念、增强节水意识、提高有偿用水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农业水价改革社会舆论环境。

(十九)建立奖惩机制。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纳入对乡镇(街道)和县级相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稳步推进。对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中领导有力、积极性高、工作成效突出的乡镇(街道),在水利投资和项目安排上优先考虑。

(二十)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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