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河道砂石禁采区的通告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河势稳定和防洪、通航安全,根据《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划定我县河道砂石禁采区通告如下:
一、禁采区
(一)后溪河流域全河段;
(二)小溪河流域从先锋电站到凤凰鸡头嘴河段;
(三)柏杨河流域从凤凰鸡头嘴到马莲溪污水处理厂河段;
(四)西溪河流域从峡门口到两河口河段;
(五)东溪河流域从汉风神谷到两河口河段;
(六)大宁河流域从两河口到庙峡出口河段;
(七)湾滩河流域从鱼沙电站到龙台村办公室河段;
(八)依法应当禁止采掘的其他区域。
禁采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从事采砂、采石等相关活动。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违法违规采砂采石由水务、环保、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单位及各乡镇(街道)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违规采砂采石举报电话:51522042(县水务局)、51522557(县环保局)。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旅游景区河道管理工作的通告》(巫溪府发〔2010〕17号)、《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旅游景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巫溪府发〔2011〕33号)、《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16〕14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巫溪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