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 注册 | 我要留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通知公告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巫溪环罚〔2020〕第01号(巫溪县通城镇家明采石场)

日期:2021-01-15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溪环罚〔2020〕第01


被处罚单位:巫溪县通城镇家明采石场

法定代表人:李家明

营业执照注册号:500238700105741

地址:重庆市巫溪县通城镇通城村二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91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调查,了解到你单位建有砂石生产线两条,主要设备有破碎机1台、振动筛1台、洗砂机2台、制砂机1台,主要产品有石子、干砂和洗砂。洗砂废水排入砂场东北方的天坑(渗坑)。执法人员现场制止后,你单位停止了生产和排污。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构成了“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偷排”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项的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9115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各1份。

220191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3、现场拍摄的图片文件。

证据123证明你单位存在“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偷排”的环境违法行为。

4、巫溪县通城镇家明采石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巫溪县通城镇家明采石场经营者李家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45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巫溪县通城镇家明采石场,处罚对象正确。

我局于20191219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溪环罚告〔201912190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191221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0120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述称:你单位承认采石场存在通过天坑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洗砂废水的事实,但认为一是排污只有2019115日一天,洗砂废水是排入天坑,时间短,排量小,未造成重大污染;二是巫溪执法人员告知后,立即停止生产,态度好,三是污染物仅是洗砂废水不是工业废水;四是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97条之规定,处罚过重,要求从轻处罚。

我局认为:你单位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项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鉴于你单位此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排放的污染物不属于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程度小,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且你单位能够积极整改,认错态度较好。针对本次违法行为,我局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巫溪县行政政务中心二楼生态环境窗口开票,缴至农业银行巫溪支行,收款单位为:巫溪县财政局,用途栏填写:缴巫溪县生态环境局罚款,并将缴款单复印交到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联系电话:5133159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环资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202022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