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巫溪环罚〔2020〕第02号(巫溪县朝阳镇郑先力石材来料加工点)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溪环罚〔2020〕第02号
被处罚单位:巫溪县朝阳镇郑先力石材来料加工点
经营负责人:郑先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8MA5YWJCY8L
地址:重庆市巫溪县朝阳镇松花村一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9年12月25日,执法人员到你注册经营的石材来料加工点进行了实地检查。了解到你单位位于巫溪县朝阳镇朝阳村,于2018年7月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8MA5YWJCY8L,主要从事河道采砂、制砂及销售。项目总投资约72.8万元,设计产量为200立方米/天,实际产量为100立方米/天。检查发现,你单位通过沉淀池一缺口处将洗砂废水排放于朝阳河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未按规定整治、管理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9年12月25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各1份。
2、2019年12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3、现场拍摄的图片文件。
证据1、2、3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整治、管理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
4、巫溪县朝阳镇郑先力石材来料加工点经营者郑先力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4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巫溪县朝阳镇郑先力石材来料加工点,处罚对象正确。
我局于2019年12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溪环罚告〔2019〕B12260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针对本次违法行为,我局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以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整治、管理排污口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贰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巫溪县行政政务中心二楼生态环境窗口开票,缴至农业银行巫溪支行,收款单位为:巫溪县财政局,用途栏填写:缴巫溪县生态环境局罚款,并将缴款单复印交到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联系电话:5133159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环资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