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巫溪环罚〔2020〕第06号(巫溪县蒲莲砂石场)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溪环罚〔2020〕第06号
被处罚单位:巫溪县蒲莲砂石场
法定代表人:郑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8MA5YPPXK5X
经营地址:巫溪县蒲莲镇双安村3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0年4月3日,巫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发现境内水质超标,在查找污染源的过程中,发现紧邻巫山两个砂石加工点位的蒲莲砂石场有违法排污行为。根据巫山支队提供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下午两点半左右赶到现场进行了实地踏勘。经查,涉事企业为你注册经营的巫溪县蒲莲砂石场,你单位生产时的主要污染物为噪声、废水、粉尘、沉淀池产生的淤泥及少量的危废,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进行河道原材料的开采、机器调试和试生产。厂区内建有场地废水收集渠和洗砂废水沉淀池,厂区西面的生产线破碎筛分区和传送带采取了密闭措施。执法人员现场踏勘了洗砂废水沉淀池、场地废水收集等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在厂区附近巡查时发现你单位废水外排于桐元河中,加之在上游正在进行河道开采作业,导致桐元河河水浑浊。你单位未启用废水处理设施,导致废水排入到桐元河中,同时你单位停运污染治理设施,未向环保部门报告。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停运污染治理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停运污染治理设施时未向环保部门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0年4月3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2020年4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3、现场拍摄的图片文件。
证据1、2、3证明巫溪县蒲莲砂石场存在停运污染治理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停运污染治理设施时未向环保部门报告的违法行为。
巫溪县蒲莲砂石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巫溪县蒲莲砂石场法定代表人郑涛身份证复印件1份。
巫溪县蒲莲砂石场法定代表人郑涛提供的委托书1份。
7、巫溪县蒲莲砂石场现场负责人郑昌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4、5、6、7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巫溪县蒲莲砂石场,处罚对象正确。
我局于2020年4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溪环罚告〔2020〕B04040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污水外排的违法事实存在且明显,但考虑到案件发生时正处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县经信委要求你单位及早复工复产,且你单位正处于设备安装调试期间,整改积极且态度端正。因此针对本次违法行为,我局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叁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巫溪县行政政务中心二楼生态环境窗口开票,缴至农业银行巫溪支行,收款单位为:巫溪县财政局,用途栏填写:缴巫溪县生态环境局罚款,并将缴款单复印交到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联系电话:5133159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环资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