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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巫溪环罚〔2020〕第07号(菱角镇石安村3社冉启和砂石加工场)

日期:2021-01-15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溪环罚〔2020〕第07


被处罚单位:菱角镇石安村3社冉启和砂石加工场

经营负责人:冉启和

公民身份号码:511227**********39

地址:巫溪县菱角镇石安村3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58日依法在菱角镇石安村3社冉启和砂石加工场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砂石加工,于20205月初建成投产,主要设备有二合一破碎机1台、平板筛1台、传送带3条、装载机1台、挖机1台,用于菱角镇桂花村、石安村、新民村的乡村公路建设,建设总投资额50万元。你单位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058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20205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3、现场拍摄的图片文件。

证据123证明20205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菱角镇石安村3社冉启和砂石加工场进行检查,调查清楚你单位“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1. 菱角镇石安村3社冉启和砂石加工场经营负责人冉启和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4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菱角镇石安村3社冉启和砂石加工场,处罚对象正确。

  1. 菱角镇石安村3社冉启和砂石加工场经营负责人冉启和提供的投资证明复印1份,证明你单位总投资额为50万元。

我局于202059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溪环罚告〔2020B05090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也没有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虽然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单位未生产,但是在周边排查出生产痕迹,说明你单位存在主观故意,但鉴于你单位投资额小,生产量小,产生的环境污染程度小,针对本次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投资额3%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壹万伍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巫溪支行,收款单位为:巫溪县财政局,账号为:31500101040003684,用途栏填写:缴巫溪县生态环境局罚款,并将缴款单复印交到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联系电话:5133159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环保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溪生态环境局

                 202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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