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巫溪环罚〔2020〕第11号(巫溪县工业园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溪环罚〔2020〕第11号
被处罚单位:巫溪县工业园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俭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668942209F
地址:重庆市巫溪县凤凰镇中河村3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0年9月22日,市局交叉执法组和我局执法人员对巫溪县凤凰工业园区污水处理站进行调查,了解到该污水处理站由你单位进行建设,采用“逆向曝气污水处理及节能增效技术”工艺,设计处理能力为100立方米/天,实际处理量约为40立方米/天,目前由重庆乐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运维管理,巫溪县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0年9月22日对该污水处理站进行采样检测,根据《监测报告》(巫溪县环监字2020ZF第3号),显示出水总磷为2.37mg/L,超出标准1.37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0年9月22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2020年9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巫溪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巫溪县环监字2020ZF第3号)1份。
4、巫溪县凤凰工业园区污水处理站排污许可证副本一份。
5、现场拍摄的图片文件。
证据1、2、3、4、5证明2020年9月22日市局交叉执法组和我局执法人员到巫溪县凤凰工业园区污水处理站进行检查,调查清楚你单位“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属于“超证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
6、巫溪县工业园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巫溪县工业园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俭年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8、巫溪县工业园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乐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污水处理站运营服务协议。
9、巫溪县工业园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委托重庆乐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凤凰组团污水处理站进行日常管理和运行。
10、重庆乐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杜银灵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6、7、8、9、10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巫溪县工业园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处罚对象正确。
我局于2020年9月25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溪环罚告〔2020〕B09250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9月27日进行了陈述,陈述书中表明你单位一直没有安装化学除磷设施,但在9月27日增设了化学除磷设施,并立即投加了除磷剂。你单位请求对本次外排污水超标免于处罚。
我局认为:你单位办理了排污许可证,但是没有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导致总磷超过排污许可证标准的1.37倍,属于“超证排污”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处罚。鉴于你单位超标因子单一,超标数值不大,且整改比较积极,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伍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巫溪支行,收款单位为:巫溪县财政局,账号为:31500101040003684,用途栏填写:缴巫溪县生态环境局罚款,并将缴款单复印交到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联系电话:5133159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环保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溪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