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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巫溪环罚〔2020〕第15号(巫溪县巨军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日期:2021-01-15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溪环罚〔2020〕第15


被处罚单位:巫溪县巨军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艳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0503807183

地址:重庆市巫溪县上磺镇民和街158号(客运站内)


  1. 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010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调查,了解到你单位位于巫溪县上磺镇民和街158号(客运站内),成立时间为2012724日,主要从事二类汽车维修、汽车配件销售。机器设备有4台举升机、2台解码器、1台修复机。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危险废物暂存间设置不规范,现有暂存间面积约5平方米,面积达不到贮存要求。暂存间内贮存了约500千克的废机油、约200个废机油滤芯(废机油格)和约100多个废油桶,经询问得知你单位目前虽然与重庆睿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合同》,但上述危险废物已有一年多的时间未转移。你单位构成了“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01022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202010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3、现场拍摄的图片文件。

证据123证明20201022日巫溪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巫溪县上磺镇民和街158号巫溪县巨军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调查清楚你单位“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4、巫溪县巨军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巫溪县巨军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艳萍身份证复印件1份。

6、巫溪县巨军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厂长梁巨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

7、巫溪县巨军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

证据4567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巫溪县巨军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处罚对象正确。

8、巫溪县巨军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重庆睿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合同》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1份。

证据8证明了巫溪县巨军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未对产生的废机油滤芯(废机油格)等危险废物进行及时转移,贮存期限超过1年。

我局于20201027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溪环罚告〔2020B10220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也没有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对本次违法行为,我局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鉴于你单位有环保意识,且整改及时,未造成其他环境污染,我局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贮存危险废物不符合要求或者贮存期限超过一年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壹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巫溪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环保窗口开具缴款票据,缴至农业银行巫溪支行,收款单位为:巫溪县财政局,账号为:31500101040003684,用途栏填写:缴巫溪县生态环境局罚款,并将缴款单复印交到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联系电话:5133159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环保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溪生态环境局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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