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领域信访投诉办理指南(仅供参考)
日期:2026-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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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领域信访投诉办理指南(仅供参考)
序号 类型 责任单位 投诉内容
1 噪声污染投诉 县生态环境局 工业企业噪声;
2 建筑施工噪声:①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②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③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④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⑤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3 社会生活噪声:①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等,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②商业经营活动中,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以及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经营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4 县教委 各类学校、幼儿园播放广播体操、眼保健操、上下课铃声以及举办运动会、升旗仪式等产生的噪声。
5 县公安局 社会生活噪声:①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区、住宅内组织集会、聚会、聚餐、娱乐(跳广场舞)、健身、悼念、饲养动物等活动,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等,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边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③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④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招揽顾客的;⑤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6 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轰鸣、疾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或者违反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规定的;
7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
8 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局) 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9 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10 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止措施,或者未纳入买卖合同的,或者未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公用设施设备位置或者建筑隔声情况的;
11 对所备案取得建筑夜间施工作业证明后有投诉噪声扰民的。
12 市政工程建设维护、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产生的噪声;
13 需在城市建成区所管辖的主干路两侧设置声屏障、铺设低噪声路面的;
14 县交通运输委 高速公路及所管辖公路产生的噪声;
15 除长江干线重庆段、嘉陵江黄花园大桥以下江域以外内河水域的船舶噪声;
16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产生噪声、震动。
17 渔业船舶产生的噪声。
18 县文化旅游委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无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的;
19 在居民住宅区内,以及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等周边设立经营性娱乐场所的;
20 经营性娱乐场所凌晨2时至上午8时营业的。
21 县市场监管局 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
22 无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超出经营范围的。
23 大气污染投诉 县生态环境局 工业企业:①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粉尘;②工业生产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其他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③工业涂装企业和涉及喷涂作业的机动车维修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的;④包装印刷、家具制造及其他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24 储油储气库和加油加气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25 机动车和非移动道路机械:①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本市排放标准、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②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③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以及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④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⑤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26 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根据《重庆市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5年)》(渝府办发〔2025〕28号)已赋权乡镇(街道)行政执法】;
27 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根据《重庆市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5年)》(渝府办发〔2025〕28号)已赋权乡镇(街道)行政执法】;
28 在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29 县公安局 机动车排放黑烟;
30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31 机动车进入禁止或者限制行驶区域行驶的;
32 非法道路运输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
33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房屋拆迁、土地整治项目、非法采石场产生的扬尘;
34 违章建筑拆除过程中的扬尘。
35 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局) 化粪池、垃圾场、垃圾回收和中转站点、垃圾运输产生异味扰民的;
36 在城市道路运输渣土、垃圾、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沿途撒漏扬散、道路扬尘以及市政工程建设维护、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城市绿化施工等产生扬尘、异味的;
37 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
38 车辆车身明显带泥、带尘进入城市建成区行驶的;
39 户外广告、标牌、灯饰等影响居民的。
40 县交通运输委 在城市以外道路运输过程中产生扬尘。
41 在用渔业船舶排放超过国家和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42 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渔业船舶用燃油的。
43 县农业农村委 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
44 县应急管理局 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
45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
46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47 县市场监管局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48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49 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50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51 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或者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或者重油的;
52 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
53 无证无照从事经营活动或超出经营范围的。
54 县交通运输委 所管辖在用机动船排放超过国家和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55 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56 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
57 水污染投诉 县生态环境局 工业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扰民;
58 违法违规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59 农村黑臭水体、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
60 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受污染的;
61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类、液碱以及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62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向水体或者在江河湖库最高水位线以下以及经雨水冲刷可能进入水体的滩地、岸坡倾倒、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63 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或者附有油类、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容器及其它物品;
64 在泉域保护范围以及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的。
65 县公安局 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可溶性剧毒废渣的。
66 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局) 市政排水(雨水、污水)管网排放污水问题,或者雨污分流问题的;
67 向雨水收集系统排放生活污水的;
68 指导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69 城市黑臭水体。
70 在城市建成区,擅自在主、次干道的车行道、人行道上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维护、装饰场所的;
71 向雨水水篦子、雨水检查井等雨水管网设施倾倒餐饮废水、垃圾站渗滤液和冲洗水的;
72 在河流、湖泊、水库水面有大量落叶、生产生活垃圾等漂浮物的;
73 指导垃圾填埋场的排污口。
74 县交通运输委 除长江干线重庆段、嘉陵江黄花园大桥以下江域外内河水域的船舶污染;
75 指导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排污口。
76 长江干线重庆段、嘉陵江黄花园大桥以下江域的船舶污染。
77 船舶造成水体污染。①船舶未配置或者不正常运行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的;②未遵守操作规程,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的;③直接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的;④未将餐厨垃圾贮存在专门的容器,收集上岸集中处置的;⑤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残油、废油的;⑥船舶违规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或者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⑦从事船舶清舱、洗舱、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进行船舶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的;⑧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未采取防溢流、防渗漏、防坠落等措施的;
78 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79 渔业船舶造成水体污染。
80 县水利局 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不利影响的;
81 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82 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
83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的;
84 江河、湖库以及三峡库区175米淹没区内(天然水域)网箱养鱼及肥水养鱼污染水体;
85 非法填占长江、嘉陵江、乌江岸线,非法采砂;
86 指导河道及岸线管理保护区域入河排污口、大中型灌区排口。
87 县农业农村委 从事对水体有污染的网箱、网栏养殖的,以及池塘(非天然水域)肥水养殖污染水体的;
88 向水体以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产养殖的;
89 使用农药及其他有毒物毒杀、捕捞水生物的;
90 农业面源污染影响水体水质的;
91 指导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排污口。
92 县卫生健康委 指导医疗机构的排污口。
93 县应急管理局 煤矿矿井涌水污染。
94 固体废物污染投诉 县生态环境局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堆放、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导致环境污染的;
95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导致环境污染的;
96 利用岩层孔隙、裂隙、溶洞、废弃矿坑等贮存石化原料、农药、危险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97 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
98 县公安局 非法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99 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局) 向雨水收集系统倾倒垃圾等废弃物的;
100 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置单位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或者处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101 擅自倾倒、堆放、贮存、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
102 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的清扫、收集、存贮、运输、利用、处置导致环境污染或扰民的;
103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104 工程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105 县交通运输委 危险化学品运输途中发生安全事故。
106 县农业农村委 秸秆、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收集、堆放、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导致环境污染或扰民的。
107 县商务委 涉及未遵守国家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
108 县卫生健康委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废物的管理、分类、收集、贮存、转移不规范,或者收集、堆放、贮存、运输、处置等过程中导致环境污染的。
109 县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
110 放射辐射污染投诉 县生态环境局 移动通信系统、雷达系统、广播、电视台(站)等电磁辐射发射设施辐射污染;
111 电压等级在100千伏以上输变电线路和变电站等工频设施辐射污染投诉
112 辐射安全与放射性污染投诉。
113 县公安局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废物的。
114 餐饮油烟投诉 县生态环境局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根据《重庆市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5年)》(渝府办发〔2025〕28号)已赋权乡镇(街道)行政执法】。
115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在违法违规搭建的建筑屋内从事餐饮、加工、维修服务项目的。
116 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局) 公共或者专用烟道损坏、破损、改造以及排口设置不合理导致油烟、异味扰民的。
117 临街商铺、门店擅自超出门窗、外墙以及临时占道经营餐饮的;
118 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
119 县市场监管局 无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120 县消防救援局 占用消防通道或存在安全隐患的。
121 生态破坏投诉 县生态环境局 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
122 县公安局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123 县农业农村委 违反长江十年禁渔规定违法捕鱼,以及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
124 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
125 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
126 非法侵占、破坏、采集农牧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127 水产养殖出现死鱼现象的。
128 县林业局 野生动物保护:①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②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③非法人工繁育、人工饲养野生动物的;④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⑤从境外引进陆生野生动物物种,或者将从境外引进的陆生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
129 非法侵占、破坏、采集林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
130 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的;
131 进行开垦、采砂、采石、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
132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
133 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
134 自然保护地内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不到位、整改不实、发生反弹的。
135 县市场监管局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136 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137 县农业农村委 非法捕杀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或者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138 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或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或者将从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
139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140 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141 自然水体出现死鱼现象的。
142 畜禽养殖污染投诉 县生态环境局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详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恶臭,导致环境污染或扰民的;
143 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根据《重庆市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5年)》(渝府办发〔2025〕28号)已赋权乡镇(街道)行政执法】;
144 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145 县农业农村委 因养殖场户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不到位而导致环境污染或扰民的;
146 在禁止养殖区域建设畜禽养殖专业户的;
147 养殖场选址距离不符合《动物防疫审查办法》规定影响居民生活区、污染饮用水源;
148 未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尸体导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