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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8MB16040253/2024-00014 [ 发文字号 ] 巫溪环罚〔2024〕第03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2-01 [ 发布日期 ] 2024-02-01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巫溪环罚〔2024〕第03号(巫溪县益兴农业专业合作社)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溪环罚〔2024〕第03


被处罚对象:巫溪县益兴农业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00238MA60MQ842B

     地址:重庆市巫溪县菱角镇凉水村二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1228日,巫溪县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因接到投诉到达位于巫溪县菱角镇凉水村二社的巫溪县益兴农业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勘查,经查,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3500238MA60MQ842B,法定代表人为龚*全,主要从事生猪养殖、销售。通过询问现场负责人,了解到该单位现有圈舍两栋,总占地面积约1000平方米,现有150头仔猪,50头母猪,1头种猪(经换算生猪当量117头,属于养殖专业户)。该单位建有一个大小约为20立方米的干湿分离池,一台干湿分离机,用于粪污干湿分离,但干湿分离池未采取防雨措施,雨水可直接流入干湿分离池,无雨污分流措施。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1228日在位于巫溪县菱角镇凉水村二社的巫溪县益兴农业专业合作社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20231228日在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办公室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31228日在位于巫溪县菱角镇凉水村二社的巫溪县益兴农业专业合作社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

   证据123证明20231228日巫溪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巫溪县菱角镇凉水村二社的巫溪县益兴农业专业合作社现场进行检查,调查清楚该单位“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违法行为 。

   4、巫溪县益兴农业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巫溪县益兴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龚*全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45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巫溪县益兴农业专业合作社,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处罚对象正确。

巫溪县益兴农业专业合作社在经营过程中,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情况属实。违反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于20231228日向巫溪县益兴农业专业合作社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溪环改〔2023B122801号),于2024124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溪环罚告〔2023B112801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巫溪县益兴农业专业合作社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认为:巫溪县益兴农业专业合作社未实行雨污分流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止污染水体。”的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巫溪县益兴农业专业合作社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对巫溪县益兴农业专业合作社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无。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最终裁量金额0.2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巫溪县益兴农业专业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巫溪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环保窗口开具缴款票据,到指定银行缴纳,并将缴款单复印交到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结案,联系电话:5133159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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