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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8MB16040253/2024-00035 [ 发文字号 ] 巫溪环罚〔2024〕第07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3-29 [ 发布日期 ] 2024-03-29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巫溪环罚〔2024〕第07号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溪环罚〔2024〕第07

被处罚对象:田*

身份证号码:5002**********7696

地址:重庆市巫溪县宁河街道太平路113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37日上午,巫溪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峰灵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峰灵镇派出所民警在巡查位于巫溪县峰灵镇九龙水库饮用水源地时,发现田*学在该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垂钓活动,经执法人员教育后,田*学停止了垂钓活动。

经执法人员调查了解到,田*学在巫溪县峰灵镇九龙水库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距大坝上游约400米远处进行垂钓,情况属实。主要证据有:

1202437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20243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3、巫溪县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

证据123证明202437日,巫溪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峰灵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峰灵镇派出所民警,到巫溪县峰灵镇九龙水库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进行检查,调查清楚田*学“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垂钓活动”的违法行为。

4、 田*学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4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 田*学,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处罚对象正确。

    5、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田*学垂钓地点位于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证明。

    证据5证明田*学垂钓地点位于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

*学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垂钓,情况属实。违反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管理规定外,还应当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相关规定。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于2024313日向田*学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溪环改〔2024C031304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溪环罚告〔2024C031304号),告知田*学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田*学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认为:

202437日,巫溪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田*学进行调查,调查清楚田*学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垂钓,构成了“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垂钓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钓等活动的;”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田*学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佰元整 。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巫溪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环保窗口开具缴款票据,到指定银行缴纳,并将缴款单复印交到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结案,联系电话:5133159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202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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