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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8MB16040253/2024-00051 [ 发文字号 ] 巫溪环罚〔2024〕第12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5-21 [ 发布日期 ] 2024-05-21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巫溪环罚〔2024〕第12号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溪环罚〔2024〕第12

被处罚对象:巫溪县刘*朋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MA616J0J9B

经营地址:重庆市巫溪县文峰镇金盆村2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38日,巫溪县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到达位于重庆市巫溪县文峰镇金盆村2社的巫溪县刘*朋养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勘查,经查,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MA616J0J9B,法定代表人为刘*朋,主要从事生猪养殖。通过询问现场负责人,了解到该养殖场现有生猪约 100余头,常年存栏量约 400头,主要污染物为养殖粪污,养殖粪污采取雨污分流—干湿分离 —化粪池—管网还田进行处理。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粪污管道还林时,未及时更换还林点位,部分养殖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流入养殖场下方的一条水沟内。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38日在重庆市巫溪县文峰镇金盆村2社的巫溪县刘*朋养殖有限公司现场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2024311日在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438日在重庆市巫溪县文峰镇金盆村2社的巫溪县刘*朋养殖有限公司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

证据123证明202438日巫溪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重庆市巫溪县文峰镇金盆村2社的巫溪县刘*朋养殖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调查清楚巫溪县刘*朋养殖有限公司“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

4、巫溪县刘*朋养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巫溪县刘*朋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朋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45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巫溪县刘*朋养殖有限公司,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处罚对象正确。

巫溪县刘*朋养殖有限公司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情况属实。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的相关规定。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于2024311日向巫溪县刘*朋养殖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溪环改〔2024A031101号),于202458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溪环罚告〔202461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巫溪县刘*朋养殖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认为:巫溪县刘*朋养殖有限公司粪污管道还林时,部分养殖粪污未经处理流入养殖场下方的一条水沟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的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巫溪县刘*朋养殖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经巫溪县生态环境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巫溪县刘*朋养殖有限公司进行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巫溪县刘*朋养殖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巫溪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环保窗口开具缴款票据,到指定银行缴纳,并将缴款单复印交到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结案,联系电话:5133159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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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行政处罚决定书巫溪环罚〔2024〕第1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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