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8MB16040253/2025-00027 | [ 发文字号 ] | 巫溪环罚〔2025〕第 02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4-23 | [ 发布日期 ] | 2025-04-23 |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巫溪环罚〔2025〕第 02号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溪环罚〔2025〕第02号
被处罚对象:王*永
经营场所:巫溪县柏杨街道北井大道北井加油站对面(原巫镇高速2号搅拌站旁)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建设的王*永砂石加工点,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于2024年10月初开始建设王*永砂石加工点,已经安装完成鄂破机、反击破、震动筛。但砂石加工点未办理环评相关手续。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1月14日在位于巫溪县柏杨街道北井大道北井加油站对面,(原巫镇高速2号搅拌站旁)的王*永砂石加工点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2025年1月14日在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5年1月14日在位于巫溪县柏杨街道北井大道北井加油站对面(原巫镇高速2号搅拌站旁)的王*永砂石加工点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
证据1、2、3证明2025年1月14日巫溪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巫溪县柏杨街道北井大道北井加油站对面(原巫镇高速2号搅拌站旁)的王*永砂石加工点进行检查,调查清楚你“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擅自新建砂石加工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
4、王*永砂石加工点负责人王*永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4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王*永,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处罚对象正确。
5、王*永于2025年3月6日提供资产咨询报告书复印件一份。
证据5证明王*永砂石加工点新建砂石加工点项目总投资为501900元。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复印件一份。
证据6证明王*永砂石加工点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7、2025年1月21日在位于巫溪县柏杨街道北井大道北井加油站对面(原巫镇高速2号搅拌站旁)的王*永砂石加工点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证据7证明王*永砂石加工点已停止建设。
我局于2025年3月6日向你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溪环改〔2025〕02号),于2025年4月14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溪环罚告〔2025〕02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你单位建设的王*永砂石加工点“未办理环评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构成了“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你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对你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1.项目建设进程:建设阶段或者设备安装阶段;2.项目环评类型:报告表。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2.社会影响力:个体工商户和一般自然人;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柒仟贰佰柒拾捌元整(小写:7278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巫溪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环保窗口开具缴款票据,到指定银行缴纳,并将缴款单复印交到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结案,联系电话:023-5133159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 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