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8MB16040253/2025-00028 | [ 发文字号 ] | 巫溪环罚〔2025〕第03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4-23 | [ 发布日期 ] | 2025-04-23 |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巫溪环罚〔2025〕第03号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溪环罚〔2025〕第03号
被处罚对象:巫溪县隆耀定点屠宰肉食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车*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75307563X7
经营场所:巫溪县城厢镇环城路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多次接到群众电话举报你单位噪声扰民的投诉,2025年3月4日凌晨1时,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监测人员对你单位作业期间的噪声进行了监测,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监测报告结果显示你单位夜间厂界噪声测量值为52.4分贝,超过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夜间厂界噪声排放限值50分贝。你单位构成了“超标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3月4日在位于巫溪县城厢镇环城路8号的巫溪县隆耀定点屠宰肉食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2025年3月5日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办公室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4年3月4日在位于巫溪县城厢镇环城路8号的巫溪县隆耀定点屠宰肉食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
4、巫溪县生态环境局现场监测确认单原件1份。
证据1、2、3、4证明2025年3月4日巫溪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在位于巫溪县城厢镇环城路8号的巫溪县隆耀定点屠宰肉食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并对你单位进行了噪声监测。
5、巫溪县隆耀定点屠宰肉食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6、重庆市巫溪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巫溪环(监)字〔2025〕WT第01号)原件1份。
7、巫溪县生态环境局现场监测结果告知单原件1份。
证据5、6、7证明巫溪县隆耀定点屠宰肉食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夜间厂界噪声排放限值为50分贝,监测期间,你单位负责人全程陪同,监测报告结果显示该屠宰场夜间厂界噪声测量值为52.4分贝,噪声超标,执法人员已现场告知屠宰场负责人监测结果。
8、巫溪县隆耀定点屠宰肉食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9、巫溪县隆耀定点屠宰肉食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车*富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8、9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巫溪县隆耀定点屠宰肉食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处罚对象正确。
10、巫溪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巫溪环罚[2018]第32号复印件1份,第33号复印件1份、第34号复印件1份、第35号复印件1份。
证据10证明巫溪县隆耀定点屠宰肉食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受到过环境行政处罚,不属于初次环境违法,不符合免予处罚的条件。
我局于2025年3 月 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溪环改〔2025〕03号),于2025年 4月14 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溪环罚告〔2025〕03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
鉴于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1.超标因子个数:1个;2.超标状况:噪声超标幅度不足3分贝。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 ;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巫溪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环保窗口开具缴款票据,到指定银行缴纳,并将缴款单复印交到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结案,联系电话:023-5133159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