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8MB16040253/2025-00037 | [ 发文字号 ] | 巫溪环罚〔2025〕第04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5-30 | [ 发布日期 ] | 2025-05-30 |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巫溪环罚〔2025〕第04号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溪环罚〔2025〕第04号
被处罚对象:巫溪县阿亲家韩式烤肉店
经营者:张*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8MAEDFPUR6R
经营场所: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丰益路29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4月1日,我局接农业小区居民反映你单位油烟扰民问题,环境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所在位置农业小区二单元为商住综合楼,且未设置专用烟道。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明确告知该位置不能开设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要求你单位暂停安装入地管道,并要求你单位与住户协商安装高空排烟管道。2025年4月18日上午10时左右,你单位在未征得小区居民同意的情况下,将油烟管道接入下水道,造成矛盾升级,小区居民报警,我局开展现场检查。当天下午,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溪环改〔2025〕041801号),明确要求你单位立即对“在未配套设置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建设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改正。2025年4月18日晚,我局接小区居民投诉,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已试营业。2025年4月22日中午,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依然处于营业状态。
你单位构成了“在未设置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建设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4月18日10时30分在位于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丰益路299号的巫溪县阿亲家韩式烤肉店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2024年4月18日在位于巫溪县柏杨街道丰益路299号的巫溪县阿亲家韩式烤肉店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
证据1、2证明2025年4月18日巫溪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丰益路299号的巫溪县阿亲家韩式烤肉店进行检查,调查清楚你单位“在未配套设置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建设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
3、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溪环改〔2025〕041801号)原件1份。
4、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溪环改〔2025〕041801号)送达回证原件1份。
证据3、4证明2025年4月1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5、2025年4月18日19时20分在位于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丰益路299号的巫溪县阿亲家韩式烤肉店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6、2025年4月18日20时30分在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办公室对张*勇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7、2024年4月18日19时20分在位于巫溪县柏杨街道丰益路299号的巫溪县阿亲家韩式烤肉店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
8、2025年4月22日在位于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丰益路299号的巫溪县阿亲家韩式烤肉店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9、2024年4月22日在位于巫溪县柏杨街道丰益路299号的巫溪县阿亲家韩式烤肉店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
证据5—9证明你单位在收到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在未配套设置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建设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的情况下,拒不改正,继续营业。
10、巫溪县阿亲家韩式烤肉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11、巫溪县阿亲家韩式烤肉店经营者张*勇身份证复印件1份。
12、巫溪县阿亲家韩式烤肉店对张*的授权委托书1份。
13、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
14、巫溪县阿亲家韩式烤肉店对姚文华的授权委托书1份。
15、姚*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10—15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巫溪县阿亲家韩式烤肉店,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处罚对象正确。
我局于2025年4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溪环罚告〔2025〕04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5年4月24日向我局提交了《听证申请书》。2025年5月14日9时30分我局组织听证会,你单位述称:一是巫溪县生态环境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在没有立案的情况下调查取证不具有合法性;二是法不溯及既往,巫溪县阿亲家韩式烤肉店所在农业小区建于2017年之前,早于《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制定时间,法律不具有溯及力;三是巫溪县阿亲家韩式烤肉店不一定要安装专有烟道,通过加装改造来达到和专有烟道一样的作用;四是处罚过重,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裁量基准第四条的规定,阿亲家客观上是不能安装,主观上积极安装净化设备,主观态度良好,同类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为应当相同,附近商家都存在这个问题;五是行政机关仅对阿亲家处罚,具有随意性,裁量具有不准确性。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经复核认为:一是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18日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在未配套设置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建设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立案调查,并于2025年4月18日填写《巫溪县生态环境局立案审批表》,经案件承办人、分管负责人、支队长、局长审签后决定立案,程序合法。二是法不溯往是我们办案一直遵循的原则,具体到本案,《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三款二项规定:禁止在未设置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建设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该项法规规定的是禁止建设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本条法规只考虑餐饮店什么时候建设,与小区什么时候建设没有关系。三是是否建专用烟道。我局拟下达的处罚不是针对你单位是否建烟道,而是不能在未配套设置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建设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四是处罚过重。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 第三款: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可见予以关闭只有一个选项,而罚款是一万元已是最低限罚款,不存在处罚过重问题。五是关于执法选择性、随意性问题。目前小区居民主要针对阿亲家进行投诉,投诉来源有市人民政府、市纪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组、县政府、12345投诉、问政平台、市级治理中心等,两天累计收到16次投诉。我们是根据投诉举报线索进行立案调查,不存在选择性执法,而对于附近商家的处理是我们下一步工作将开展的范围。对于你单位提供的其他证据,我局经复核认为与此案无关。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陈述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无。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 ;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无整改措施或者拒不改正的;2.社会影响力:个体工商户和一般自然人;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款“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小写:1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巫溪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环保窗口开具缴款票据,到指定银行缴纳,并将缴款单复印交到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结案,联系电话:5133159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6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