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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8MB16040253/2025-00060 [ 发文字号 ] 巫溪环罚〔2025〕第05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8-27 [ 发布日期 ] 2025-08-27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巫溪环罚〔2025〕第05号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溪环罚〔2025〕第05

被处罚对象:巫溪县铭新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068296987N

经营场所:重庆市巫溪县菱角乡红岭村四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5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畜禽养殖需配套的粪污处理设施,养殖场下方的两个粪污贮存池,其一为空池无粪污,池壁布满明显裂缝;另一池虽存有少量粪污,但池体底部与边缘存在多处破损且部分已渗水,可见粪污未经处理直接渗漏外排。

构成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523日在巫溪县菱角乡红岭村四社对巫溪县铭新养殖有限公司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5526日在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办公室对巫溪县铭新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

证据123证明20255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检查,调查清楚你单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4、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周*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45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巫溪县铭新养殖有限公司,我局处罚对象正确。

62025613日巫溪县菱角乡红岭村四社对巫溪县铭新养殖有限公司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证据6证明你单位已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

我局于20256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溪环改〔202514号),于2025717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溪环罚告〔202505),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你单位畜禽养殖需配套的设施,养殖场下方两粪污贮存池,一为空池且池壁裂缝渗水,另一有少量粪污却直接渗漏外排。构成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无个性裁量因子,处罚额度无法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进行裁量,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已落实等情况,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5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小写5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巫溪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环保窗口开具缴款票据,到指定银行缴纳,并将缴款单复印交到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结案,联系电话:5133159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2025820

附件下载: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巫溪环罚〔2025〕第0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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