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8MB16040253/2025-00075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9-30
  • 发布日期
  • 2025-09-30
  • 标题
  •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巫溪环罚〔2025〕第07号
  • 发文字号
  • 巫溪环罚〔2025〕第07号
  • 有 效 性
分享:
字号 :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溪环罚〔2025〕第07


被处罚对象:重庆巫溪富粒源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MAEAL15949

经营场所:巫溪县尖山镇大包村5社铝塑复合板2号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616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在巫溪县工业园区尖山组团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新建生物质颗粒加工厂内,有未安装的粉碎机 1 台、烘干机 1 台、传送带 3 条等设备,且未办理环评相关手续。执法人员已明确要求,你单位需完善环评手续后方可开展设备安装。2025 7 28 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已完成大部分设备安装,但仍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你单位构成了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728日在巫溪县工业园区尖山组团对重庆巫溪富粒源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5616日在巫溪县工业园区尖山组团对重庆巫溪富粒源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32025813日在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办公室对重庆巫溪富粒源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清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4、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

证据1234证明2025728日巫溪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重庆巫溪富粒源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调查清楚重庆巫溪富粒源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的生物质颗粒加工厂“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5、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清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56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重庆巫溪富粒源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我局处罚对象正确。

7、你单位提交的相关机械设备的购买合同及相关交易凭证。

证据7证明重庆巫溪富粒源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的生物质颗粒加工厂实际投资约为1328500元。

8、你单位与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巫溪县生物质颗粒加工厂项目(一期)的环评合同。

证据8证明重庆巫溪富粒源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正在积极办理环评相关手续。

我局于2025919日向你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溪环改〔202518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溪环罚告〔20257),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并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你单位建设的生物质颗粒加工厂未办理环评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构成了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你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子:项目建设进程:设备安装阶段;项目环评类型:报告表。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主观过错程度:故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叁仟伍佰柒拾壹元整(小写:23571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巫溪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环保窗口开具缴款票据,到指定银行缴纳,并将缴款单复印交到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结案,联系电话:5133159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2025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