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溪环罚〔2025〕第06号

被处罚对象:巫溪县才伟养殖场
法定代表人:向*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MA60M61T81
经营场所:巫溪县胜利乡胜合村六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畜禽养殖废水经存储池—干湿分离—沼气池—化粪池处理后通过管道引入田间暂存池,田间暂存池为地下式,均为未浇筑混凝土的土坑,铺设了用于防止粪污渗漏的黑膜。暂存池周围无明显标志,其中一个暂存池周围拉了铁丝网,其余两个暂存池没有设置防护设施,三个暂存池周围均未设置导流渠。通过现场询问你单位负责人了解到,你单位没有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你单位构成了“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复印件1份。
2、《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T 26624)复印件1份。
3、《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069)复印件1份。
证据1、2、3证明畜禽养殖场应按建设要求建设田间暂存池等污水贮存设施。
4、2025年6月19日在位于巫溪县胜利乡胜合村六社的巫溪县才伟养殖场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5、2025年6月23日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6、2025年6月19日在位于巫溪县胜利乡胜合村六社的巫溪县才伟养殖场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
证据4、5、6证明2025年6月19日、2025年6月23日巫溪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巫溪县胜利乡胜合村六社的巫溪县才伟养殖场进行调查,调查清楚你单位“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7、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你单位投资人向*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
9、你单位与胜利乡胜合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粪便排放协议复印件1份。
证据7、8、9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巫溪县才伟养殖场,我局处罚对象正确。
10、你单位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
证据4、5、10结合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巫溪县才伟养殖场的养殖规模属畜禽养殖场。
11、2025年7月10日在位于巫溪县胜利乡胜合村六社的巫溪县才伟养殖场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证据11证明巫溪县才伟养殖场正在整改过程中。
我局于2025年6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溪环改〔2025〕17号),于2025年9月8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溪环罚告〔2025〕6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你单位畜禽养殖废水经处理后,通过管道引入地下式田间暂存池。暂存池为未浇筑混凝土的土坑,仅铺防渗漏黑膜;暂存池无明显标志;仅一个暂存池设铁丝网防护,其余两个无防护设施;三个暂存池均未设导流渠。构成了“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无个性裁量因子,处罚额度无法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进行裁量,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正在整改中等情况,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1498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肆仟玖佰捌拾元整(小写1498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巫溪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环保窗口开具缴款票据,到指定银行缴纳,并将缴款单复印交到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结案,联系电话:5133159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