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溪环罚〔2025〕第08号

被处罚对象:巫溪县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668942209F
经营场所:重庆市巫溪县凤凰镇中河村3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 年 7 月 30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重庆瑞火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常检查中,发现其有 3 个锅炉(6t/h+6t/h+12t/h),但环评设计仅 1 个 6t/h 锅炉。经查,另外 2 个锅炉为巫溪县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6t/h 锅炉依据县农委资金使用文件建设,对应项目为 “巫溪县金花葵粗加工配套附属工程”,2024 年 12 月建设;12t/h 锅炉立项名称为 “巫溪县尖山镇 2025 年黄蜀葵初加工设备设施巩固提升项目”,2025 年 7 月开工。两锅炉均已完工未投用,且未完善环评手续。
你单位构成了“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7月30日在巫溪县工业园区尖山组团对重庆瑞火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5年8月14日在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办公室对重庆瑞火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5年8月18日在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办公室对巫溪县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部部长彭*之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4、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
证据1、2、3、4证明2025年7月30日巫溪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重庆瑞火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调查清楚巫溪县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的巫溪县尖山镇2025年黄蜀葵初加工设备设施巩固提升项目和巫溪县金花葵粗加工配套附属工程“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5、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年身份证复印件1份。
7、你单位授权委托书1份。
8、你单位工程建设部部长彭*之身份证复印件1份。
9、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曾*宁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巫溪府发〔2022〕23号)。
10、巫溪县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各部室人员分工的通知(溪工发司发〔2025〕9号)。
11、巫溪县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的通知(溪工发司发〔2025〕6号)。
证据5—11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巫溪县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我局处罚对象正确。
12、巫溪县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巫溪县金花葵粗加工配套附属工程项目锅炉使用资金情况的说明及相关结算报告内容。
13、巫溪县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巫溪县尖山镇2025黄蜀葵初加工设备设施巩固提升项目锅炉使用资金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概算报告内容。
证据12、13证明巫溪县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的巫溪县尖山镇2025年黄蜀葵初加工设备设施巩固提升项目投资额为632374.5元,巫溪县金花葵粗加工配套附属工程项目投资额为387995元。
14、巫溪县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三雨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的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合同复印件1份。
证据14证明巫溪县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正在积极办理环评相关手续。
我局于2025年9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溪环改〔2025〕19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溪环罚告〔2025〕8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并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你单位建设的巫溪县尖山镇2025年黄蜀葵初加工设备设施巩固提升项目及巫溪县金花葵粗加工配套附属工程“未办理环评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构成了“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子:项目建设进程:调试阶段;项目环评类型:报告表。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主观过错程度:故意,最终裁量金额:2.0918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零玖佰壹拾捌元整(小写:20918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巫溪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环保窗口开具缴款票据,到指定银行缴纳,并将缴款单复印交到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结案,联系电话:5133159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1日


